作者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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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检举] totomomo4123 公布个资
时间Wed Jun 12 20:21:31 2019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铭言:
: ※ 引述《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之铭言:
: :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 19 条 第三、七、八项及但书
: :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 : 当事人(检举人)已承认自已有在fb或其他社群网路公开图片
: : 且被检举人已举证,因此检举人资料已不受保人资料保护法保护
: : 七、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
: : google搜寻、fb搜寻..等,各大搜寻系统
: :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 : 当事人(检举人)至今未遭受权益侵害,若有请检举人提出证明
: : 附注:「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 :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 : 资料。」
: : 当事人(检举人)并未主动向该板板主请求删除,也没宣告禁止使用该资料
: : 光这几点足以证明,检举人此次检举不以证明,有任何被侵犯之事
: : 故请板务人员考量被检举人所提
: : 以上
: 中华民国法院已有相关判例,将公开之图片放置其他昵名平台,一样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 另外也会构成侵权(着作权、肖像权等)
: 也可以去Law板看乡民解释的部分
: 附上新闻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765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62623
: 以上几点说明
: Elynn889
唉~~孩子你自打嘴巴,我也不知该讲什麽了
根据脸书条款,将使用者提供的分为「资料」及「内容」两个部分:能够自由公开分享的
,只有「资料」部分,而
「内容」则需要当事人同意授权才能使用。
脸书条款指出,
「资料」是指使用者的姓名、大头照或其他事实等可以使别人联想到使用
者,这些部分由於当初在加入脸书时已经同意脸书可以取用,所以即使分享也不会造成侵
权问题。
你都帮我举证,我真不知你是否在反串??拜托,请别在鬼扯、胡扯,又讲我转移焦点了
再来今天检举人所提之案,是提个资案件,怎麽又牵扯到所为「智产权」呢??
麻烦检举人多多充实法律常识,不懂不代表可耻,可耻的是自已认为很懂
以上答辩回覆,也感谢检举人帮我加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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