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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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检举] totomomo4123 公布个资
时间Thu Jun 13 23:26:24 2019
totomomo4123 处罚单五张,
再犯处停权三个月以上处分。
1.
本案系发生於2019年6月8日,
被检举人於 biker 板第三人 eleanoe3 所发表之
"Re: [问题] 889的锁文"文章下方,
张贴一连结,
点选该连结可阅读一人物照片,
该照片内人物旁有一人名,
而该人名即为检举人 elynn889 之注册姓名,
被检举人并於於该连续推文中另有
"这个是889??"、"X~~我会不会收到传票啊~XDDD"等推文。
为此,
检举人向本局检举被检举人违反本站"不得泄漏个资"之站规。
2.
经查
於 biker 板之本案第三人 eleanoe3 所发表文章系一讨论串,
该讨论串首篇即由 eleanoe3 所发,
乃针对该板板主连续锁定检举人之文章是否适宜
发文表示意见,
因检举人於本站 ID 内有889数字,
故以"[问题] 889的锁文"为文章名"。
3.
对此,
本案被检举人称:
其未盗用个资,
其所取得之文章系自网路FB上随机取得,
其只是想想贴个搞笑图转移大家吵架焦点,
其所贴之889无法认定所指即为检举人
系"检举人自己拿椅子坐下来"。
另,
其主张依照个资法第19条,
伊取得个资系来自检举人公开之资讯,
不受个资法保护。
再援引FB脸书条款其可以取用脸书资讯,
後又於2019/6/12 补充"艺人鸡排妹郑家纯"相关报导
(但事後又於2019/6/13自行删除此段),
并举出本站站规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6条第1款第(二)目文义,
主张FB个资系检举人自行公开,
其所为不违反站规......云云作为抗辩。
4.
本局认:
就本案所发生之 biker 板"[问题] 889的锁文"等讨论串,
明显所讨论之 889,
系指检举人 elynn889,
该讨论串明显系讨论板主是否应该锁定检举人 elynn889 之文章。
被检举人在此讨论串下推文"这个是889??"并张贴人物照片,
按照文章脉络、文义脉络均可清楚得知所指889即检举人elynn889。
被检举人所辩称"其所贴之889无法认定所指即为检举人"之部分,
毫无可采之处。
5.
承前,本局认:
被检举人推文"这个是889??"并张贴人物照片,
而该照片中之人名恰为检举人於本站注册之姓名(推定为本名),
被检举人为如此行为,
竟辩称该图片系网路随机取得,
此主张显不可采。
本局认为在讨论检举人的文章下贴一照片,
该照片有检举人姓名,
而检举人又推文"这个是889??(889系检举人ID之一部分)",
而此照片竟即为含检举人姓名之照片,
称此为"随机"发生,
亦即为一连串之巧合。
如此抗辩,
本局就一般人智识判断,
全然无法接受。
另认为被检举人竟敢於本局为如此荒谬之抗辩,
显现其为违规行为後之态度不佳。
6.
另就被检举人所举称FB条款,
於本站并不生拘束效力。
又本案本局就站规角度言,
除保障个资法的相关权利外,
亦保障
"任何使用者於本站可匿名以ID发文,
非经其同意,
不连结其真实姓名等其他个人资讯"。
故纵检举人於现实生活中如何公开其个人资讯,
若其於本站未曾公开与之相连,
他使用者非有正当理由便不得自行与之相连,
而使他人得以连结其现实生活资讯以及本站 ID。
简言之,
除个资法之观念外,
尚含有本站"匿名性"之站规精神。
就此角度言,
被检举人援引 FB 条款作为本案抗辩,
显无意义。
而被检举人援引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6条第1款第(二)目,
亦为牛头对马嘴。
因检举人并未於本站发表其个资,
检举人另提FB如何如何,
与前开站规并无法相符,
属无效之抗辩。
7.
再就被检举人2019/6/12 补充"艺人鸡排妹郑家纯"相关报导
(但事後又於2019/6/13自行删除此段),
以检察官不起诉为由抗辩。
然查相关报导,
亦可知即使检察官不以着作权法起诉,
智慧财产局等单位亦於报导中清楚表示如此行为恐侵权。
被检举人既引该报导作为抗辩理由,
可推知其确实知悉了解该报导,
而阅读该报导後仍引该报导作为抗辩,
并於事後删除,
本局认为被检举人就该报导亦自知其所为仍有侵权疑虑。
此亦为本局法律上之认识,
纵使系FB上之照片,
任意采用仍有侵权疑虑,
而非被检举人所称毫无问题。
8.
退万步言,
论个资法第19条不罚之情况,
依该条文文义,
仍需以"有特定目的"为前提,
而该"特定目的"依现行实务必须以"合法之目的"(且各机关有编目管制)。
简言之,
纵使他人於网路上曾发表之个资,
其他人欲蒐集、处理、利用,
均必须出自合法、合特定目的,
而非得任意为之。
(亦不得任意人肉搜索)
本案被检举人自承其张贴推文"只是想想贴个搞笑图转移大家吵架焦点",
难称有任何合法、合特定目的可言。
现欲援引个资法第19条文卸责理由,
本局无法接受。
9.
本局基於本站保护匿名性以及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精神,
对於其他人任意公开某特定ID之姓名,
实已认为不宜,
若基於戏谑为目的,
更使本局认为态度不佳。
又本局认为检举人又张贴人物照片使他人得以连结,
更应予重罚。
在检举人、被检举人双方辩论中,
检举人痛斥被检举人泄漏其个资,
而被检举人则援引FB条款辩称系检举人自行泄漏个资,
在此过程,
辅以配合检举人注册姓名,
本局认为应可认定该被泄漏之图片系取自FB人像,
而该图片人像属检举人,
应可采信。
10.
综上所述,
本局认为被检举人违反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5条第(2)款第(D)目,
且违规系基於戏谑之原因,
而违规後、遭检举时态度不佳,
依同规定第6条第1项,
处罚单五张。
并言明未来若被检举人再犯,
将处停权三个月以上处分。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之铭言:
: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铭言:
: : 着作权属於智慧财产权的一种
: 帮你更正一下哦,智慧财产权底下包含着作权
: ((这不是如同在讲:一分钟会有六十秒过去))
: : 个人拍摄的照片就是属於着作权
: 今天的案件不是在辩论着作权,也请你去研读一下六法全书
: 本人没再"利用"你的东西,你和我讲这个没用啊,我没侵犯你的权利阿
: 再来你是靠拍照片赚钱吗??你拍的东西是商业用的吗??
: 举例:一个素人画家,画了一张画,放在公开场合,若无公告收费
: 就不能和路过看一眼的人收钱
: 一个素人画家,画了一张画,收在非公开场合,并公告看的人要收钱
: 此时有一个人,不付钱就看,不付钱就拍照发布,这点就是侵犯着作权
: 所以,你清楚明白了吗?? 如果还是不懂去看书吧
: : 其除了涉及着作权法外,也会涉及个资法的问题
: : 另外,其大头照片属於资料还是内容,由板务定夺
: 你都搬出字眼解读了,还要再来凹,请问目的为何??
: : Facebook大头照片、封面照片,并不能设置非公开或私人,只能选择公开
: 只能选择公开?? 明明fb就能设置很多隐私,可以设定只限朋友、只限本人
: 你却在这边讲不能,请问我们用的fb不一样吗??
: : 另外,这里是PTT,非Facebook条款管辖范围内。
: 那我是不是能讲,这里是PTT,非中华民国(台湾)法律管辖范围内
: 那也没什麽个资法、智产法、XX法...那你还来和我谈什麽个资法
: 那我们何必辩论、举证这麽多,反正你都认为PTT,非其他条款管
: 辖范围内。
: 麻烦你给我一本PTT_X法大全(因为我不知PTT有什麽类似六法全书的书)
: 再给我十年时间(法学院基本五年,我大叔年纪的人,记性不好,时间要多一点)
: 十年後我们再来就这次事件,论述吧。
: : 有待板务裁决,谢谢
: 板务大人们,再再再再次可见检举人,已无法详细论述此次检举案件
: 补充:我中文太差了,论述一直打成论"诉"...
: 6/12 pm10:22 补充
: 刚刚详细阅读检举人所提供之网路文章
: 其中里面提供一篇『2014年艺人鸡排妹郑家纯在脸书上的照片,因为设定公开分享,
: 虽然遭「小海严选」网站搜集使用而控告违反着作权法,最後检方以脸书条款
: 「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
: 存取或使用该资料」为由,做出不起诉处分』
: 法律上都有判例了,这点就不用多说了吧,还是都这样子了,检举者还是觉得不服
: 6/12 PM10:51 补充
: 依照「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条例
: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 一、看板违规行为:
: (二)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 公开之个人资料。
: 检举人已在其他篇论述坦承,自已资料在FB设定为"公开",被检举人所PO的资料
: (同检举人"公开"之图片)并不是非公开之资料,依此论点足以证明
: 此申诉案不成立。
: 检举人依法无据,望检举人在还有机会时,站内信板务人员,请求撤销申诉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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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48.63.24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560439587.A.52F.html
※ 编辑: longbow2 (111.248.63.240 台湾), 06/14/2019 00: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