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公告] 请Forthelife参照#1T9BJON8文回应说明
时间Wed Jul 10 13:03:32 2019
依 kodomo 板所业管小组长移送(#1T9BJON8),
烦请被检举人Forthelife於 2019/7/13 23:59:59 前
至本局回覆本文说明,
逾期本局将直接依照检举意旨判断处理。
(移送之小组长及kodomo板板主亦得同时陈述意见)
---------
本案所涉情事较为严重,
除可能涉及散布色情资讯外
(参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5条第1款第A目),
尚可能有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第40条之问题
(参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5条第4款),
情事重大。
若本局认定违规,
可能处以停权以上处分。
亦得移送站长会议讨论是否明显有犯罪嫌疑,
依讨论结果决定是否移送我国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为此,
请被检举人前来本局,
依
#1T9BJON8 检举意旨说明,
及请参考本文後法条,
请被检举人直接回覆本文。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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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一、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1.第四章罚则 第36条第1项
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
猥亵
行为之
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
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2.第四章罚则 第38条第1项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
、
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
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
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3.
第四章罚则 第40条第1项
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
信、
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
散布、传
送、刊登或
张贴足以引诱、媒介、暗
示或其他
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讯息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
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4.第2条第1项第1-3款
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系指
下列行为之一:
(1)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
亵行为。
(2)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之行
为,以供人观览。
(3)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
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
、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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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ongbow2 (111.249.17.131 台湾), 07/10/2019 13: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