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ismuu (呜咿森呣)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公告] 请uismuu参照#1T9BJON8文回应说明
时间Mon Jul 15 02:02:00 2019
: 1.关於 kodomo 板未来是否该制定板规、该制定如何之板规,
: 类此之建议,
: 烦请向业管小组长反应,
: 本局不予审酌。
好的
: 2.检举人、被检举人可陈述关於被检举行为
: 是否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意见,
本人并未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
本人并未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
有利用儿童或少年生活与舞蹈影片供人观览。
本人并未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
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本人并未使儿童或少年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等行为。
: 此部分属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5条第(4)款之部分,
: 若成立本局将建议站长群决议将本案移送法办,
: 并有较为重大的停权处分。
所以本人并无明显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之行为:如:
(A) 性交易
(B) 买卖毒品、枪炮弹药、违禁药品、走私物品、赃物
: 3.检举人、被检举人可以陈述关於被检举行为
: 是否涉及发表色情资讯的意见,
: 即本局同时参照业务受理规定
: 第5条第(1)款第(A)目、第(4)款,
: 此部分本局於此期间翻查资料以及谘询其他机关,
: 初步已认为对於涉及儿少者,
: 身为使用学术网路资源的BBS站台,
: 应扩大保护范围。
照贵局业务受理规定第5条第(1)款第(A)目、第(4)款,对色情之定义
(1) 不当连结:包含图片、影音、档案、网页等
(A) 含色情(露点、性交)资讯
本人并未发表色情(露点、性交)资讯
照检举人所质疑「强调露内裤」=猥亵之定义
本人不予认同
露内裤是一个客观事实陈述
他表达了影片中的一个特点
本人将其概念连结为天真而非猥亵
并且也有「提醒无法接受的网路受众不要点入」之功能
检举人陈述之「正常人的逻辑露内裤」=猥亵之定义
本人亦不予认同
观察现今台湾的文化与社会风气
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的衣着打扮、商品广告、影视作品
网路社会中的游戏、实况、与抖音短片中发现
也有为数不少的「正常人」不认为露内裤=猥亵
综合以上两点
本人并未发表猥亵资讯
: 若认定成立违规本局会依情节给予处分。
: 4.检举人、被检举人可以陈述关於被检举行为
: 是否涉及儿少可识别个资之不当泄漏,
: 此为本期间受到其他机关来函关心的部分。
: 该部分之保护也较成年人严密。
本人并未不当泄漏儿少可识别个资
影片人物若有可识别个资
皆为对方申请抖音帐号时同意的公开资讯
且无法从本人文内提供的连结中直接取得
: 若认定成立违规本局会依情节给予处分。
: 5.若本局认定违规,
: 站内处分强度将考虑违规程度、
: 遭检举後之态度、
: 依陈述是否可能会再於本站违犯、
: 以及看板隶属小组长之意见等。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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