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圣林・天骄之子)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检举] dennishsieh 违反台湾法律
时间Tue Jul 23 17:32:5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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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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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检 举 人︰laptic
ψ 被检举人︰
《ID昵称》dennishsieh (黑猪仔) 《经济状况》小康
《登入次数》
1572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151 篇 (退:0)
《目前动态》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无新信件
《上次上站》07/23/2019 15:54:11 Tue 《上次故乡》42.73.43.39
《 五子棋 》 0 胜 0 败 0 和 《象棋战绩》 0 胜 0 败 0 和
《个人名片》dennishsieh 目前没有名片
ψ 检举事由︰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 305 条、第 309 条、第 310 条
ψ 检举说明︰
一、此系争 ToS 板之板务案,因板主曾有不认为类似针对检举人人身攻击之推文有违该
板板规(
#1SRNEPFC (ToS)),故迳来贵局,以
网络霸凌相关情事检举。
二、查《刑法》中,相关条例如下:
第 305 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 309 条(节录)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
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
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
此限。
(参考:
https://www.laf.org.tw/upload/2018/11/20181107165349.pdf)
三、又查 看板警察局业务受理规定 第五条第四款,贵局对於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之行为应
有处理权力。
四、查被检举人於 [17.3] 每周庆祝活动 + 置底闲聊区 发表之言论,有不当问候检举人
父母之嫌,故依据前项所述之条例检举之,并请贵局定夺是否受理本案、请该员前来
説明案情。
ψ 所附证据︰
#1T1q3XrD (ToS)
1F:嘘 dennishsieh: 搞事一次两次就算了,还好几次勒,当每个人都他爸妈07/23 10:36
2F:→ dennishsieh: 可以无限包容?回家找妈妈比较快啦07/23 10:37
当中,「
回家找妈妈比较快啦」推文,可能已构成违反检举说明中所列举的刑法条文。
请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动中心群组)
四板篇数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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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ptic (175.136.188.205 马来西亚), 07/23/2019 17:38:19
※ 编辑: laptic (175.136.188.205 马来西亚), 07/23/2019 17: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