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Cross-Post
时间Mon Feb 22 02:23:00 2021
申诉驳回。
为避免使用者使用分身帐号、或借用帐号、
或相识之人短期间聚集、或相约发文等情况,
大量发表相同内容而排挤其他使用者之发文,
本局於认定CP违规之标准上,
有以发文IP位置相同而一并认定之规定,
此观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7条第2项即
『被检举、转录或Cross-Post时,
同一检举案使用分身帐号或不同ID但上线位址相同者
一并计算、处分』
可知。
又,
本站各看板板主之管理权力仅限於其所管理之看板,
其基於板主地位所为文章发表之同意,
并无法阻却跨板CP违规之构成,
意即,
若相同或相似文章发表於多看板,
即使所有文章均於各看板受板主事前或事後同意,
仍然会因相同或相似内容文章数目过多而成立CP违规。
本案之检举,
乃因申诉人与另一帐号poemqueen发表相同之七篇文章,
且二帐号之IP位置相同,
此依前开业务受理规定,
应成立CP违规,对於二帐号均应加以处罚,
此与 TaichungBun 板、 Tainan 板之板主是否同意无关。
另,纵申诉人主张 Tech_Job 板之文章已自删
(此未被检举人列於被检举文章),
仍无碍於违规之认定(文章数仍为五篇以上)。
综上,
本局认申诉并无理由,
应予驳回。
看板警察局
※ 引述《esleader (Alebert2.0)》之铭言:
: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 申诉人:esleader
: 申诉判决:本局站务警察检举案,不服CP内容
: 申诉理由:被BigCat (现担任 Crystal 等看板板主)此人检举文章
: 十分不服,针对自己PO文有三个版
: (Tech_Job)<==自行先删除
: (Tainan) <==剩下未经同意版大 PO这个版
: (TaichungBun) <==已经针求版大john0liang 同意张贴
: 不知道这样为何还是CP?? 只是因为被bigCat检举吗??
: 更何况怎麽会说我违规两次?? 这次我根本不算违规不是?
: 删除+经过版大同意+只剩下台南版po文 cp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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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务部强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请参考 sysop 置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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