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BoardCourt
标题Re: [问题] 关於 #1FzxXRa- (BoardCourt) 判决公告
时间Tue Jul 16 23:39:24 2013
首先,感谢版务站长回应。
针对版务站长您的回应,本人再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版务站长提到本版在处理申诉,但本人不知对版务站长
的公告有问题,或是有建议,应该PO在哪个版面,烦请
版务站长告知。)
一、何谓「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
有的以「四个IP位址相同」来做认定;
有的以「前两个IP位址相同」来做认定;
有的以「相同用词」来做认定;
有的以「语气类似」来做认定;
例如:
政黑板setzer版主的规定:
#1HS_0jtu (HatePolitics)
本人可接受以「四个IP位址相同」,不知站方可接受的
简易认定标准为何?
二、使用者什麽权利可以「延滞」?什麽权利可以「剥夺」?
站长您提到使用者的申诉权利可以延滞,不可剥夺,所以不能
只进行简易认定,换言之,只能由帐号部来作严谨的认定。
然从群组事务、小组事务、版务等来看,有些规定会因为使用
者使用分身,而导致使用者某些权利被剥夺。
例如:
生活娱乐馆群组务板:
#1GU--XgA (About_Life),会被剥夺申
诉权。
在八卦版、政黑板,使用分身则有禁言、禁检举权等;
在其他版面,或有禁止使用分身投票的权利。
站长提到牵涉到使用者的「申诉权」,不能简易认定,(本人
可理解站长认为申诉权很重要,不能随随便便地简易认定,要
经由帐号部来作严谨的分身认定吗?)然而,一般群组长、小
组长、版主等等,会有分身的规定,通常都是为了「加罚」使
用者,把原ID的处罚,加在被认定分身ID的身上,所限制使用
者的权利不外乎发言权、申诉(检举)权,若使用者的申诉权
很重要,不能简易认定。
那发言权呢?有的使用分身的规定,可是限制发言一年,甚至
永久水桶,版务站长提到:「较轻的处分可以简易认定,但越
重的处分,则需要更严谨的验证」,那麽,这种动辄禁言一个
月以上,甚至禁止永久发言的处分,需要经过帐号部来做更严
谨的认定吗?这能以简易认定,来让使用者丧失他的发言权利
吗?
三、被「简易认定」的分身帐号,若是不服,可以申诉(或向
帐号部申请再做最终确认)吗?
(本问题系以使用者先受到「简易认定」来谈)
版务站长提到:
「非站级处分」较适宜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
为了减轻帐号部的业务量,给了非帐号部管理人员可以简易认
定分身帐号的弹性(本人同意这样的作法),不过,既然「非
站级处分」(包含「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以外之惩处),仍以
「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故想问清楚,若不服非帐号部管理
人员之简易认定,可否申诉?
举例:
若使用者不服版主在简易认定下,认定他是分身,判他永久水
桶(或是其他处罚),使用者可以向小组长申诉吗?
小组长应以「版主有简易认定的权限」,判不受理或是接受版
主的简易认定?还是应以「帐号部的认定为依据」,受理申诉
,并代其向帐号部申请多重帐号的确认?
四、已被帐号部认定,该使用者非为分身帐号,非帐号部之管
理人员,可否再以「简易认定」,判该使用者为分身?
(本问题系以使用者先受到「帐号部之认定」来谈)
同样地,版务站长提到:
「非站级处分」较适宜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
那麽,非帐号部之管理人员,可否无视帐号部已做出之认定,
以「简易认定」的方式,做出与「帐号部之认定」不同之认定
?
建议:
1.本人同意考量减轻帐号部的业务量,给予非帐号部管理人员
「简易认定」之权限,但请站方订定「简易认定」之标准,
让非帐号部管理人员有所依据,并且不会胡乱订出天马行空
的简易认定,例如有的版务人员以口气类似、相同用语等来
认定,本人就无法接受。
2.若使用者不服非帐号部管理人员的简易认定,可以提证据申
诉,向帐号部(或由各层级管理人员代为申请),且为了兼
顾「减轻帐号部的业务量」的原则,避免每个都不服,都要
申诉,可以订个规定,让申诉不成的使用者,加重处分,本
来,可能会保留一个帐号,加重处分後,一个帐号都不留。
因此,两点建议,事涉帐号部与版务,建请版务站长与帐号部
站长商量,订出更清楚的简易认定标准,既有保有弹性,亦有
原则可以依循,这可避免「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与「版务
人员有简易认定权限」这两原则所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导致更
多的版务。
※ 引述《mousepad ()》之铭言:
: 感谢提问。
: 理论上这里应该直接处理申诉、不适宜讨论站务,
: 不过由於是判决的延伸,
: 因此直接在此回覆您。
: 关於您问及「分身帐号认定权力」,
: 本篇并无法提供您一个绝对的答案,
: 但应该可以为这个议题做一个比较好的整理与回顾。
: ====
: 首先,
: a君引述我「本来就不应在帐号部确认前直接将之推定为使用多重ID者」一语的
: 原文#1FzxXRa- (BoardCourt),
: 是为了处理小组长直接认定该使用者有「多重ID(闹板)」的状况,
: 而直呼其中文姓名、并拒绝该使用者行使申诉权。
: 因此,「本来就不应在帐号部确认前直接将之推定为使用多重ID者」一语,
: 不应单独独立出来看,
: 藉以认定所有关於多重ID(违规)的处分都只有必须帐号部认定。
: 其次,
: 从站规既有规定来看。
: 检视#18CI8fbq (ID_Multi)可以厘清以下几件事:
: A. 关於申请调阅多重ID的要件中,
: 有「直属组长於审理後认定当事人不适用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之规定,
: 意即,原则上,同意板主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对违规之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
: B. 在「处理流程」与「累犯处理条款」中,
: 依情节轻重与累犯程度,
: 有「退注」、「砍除帐号」、「本站不欢迎的使用者」、「封锁信箱」、「
: 停权」、「禁止发表文章」、「通缉」等程度不一的站级处分。
: C. 在「处理流程」除站方行使的处分外,
: 另有「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惩处」
: 之规定。
: 因此,从#18CI8fbq (ID_Multi)可以归纳出:
: a.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范围,板主、组务人员、站长有简易认定多重id空间。
: b. 「站级处分」需经帐号部确认为多重id後执行。
: c. 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
: 站规看似没有精准的文字规定,
: 惟在B/b中受到站级处分者, 帐号部会同时公告,
: 以供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需要进行进一步处分时有所依据。
: 既然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站规看似没有精确规定,
: 那麽在两者之间的处分,
: 不同层级管理者对多重id认定的权力应如何区分?
: 或者说,「需要帐号部认定为依据才能进行处分」vs.「授权进行简易认定」的线,
: 应该划在哪里?
: 回到前述的C规定中,
: 从「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惩处」一语,
: 其文意中可以得知,在「站级处分」以下之惩处,
: 并非全部都可以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简易认定,
: #18CI8fbq (ID_Multi)依然认为,
: 「非站级处分」较适宜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
: (这里的「非站级处分」包括板主行使「『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以外之惩处」)
: 因此,
: 总结既有之站方规定,
: 对「『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
: 虽未以精确文字规定,
: 然而其文意,是倾向以依据帐号部认定为宜的,
: 只是同时也保留一些弹性。
: 在判例与板务实际运作上,
: 不论顾及调阅帐号资料的繁复性以减轻帐号部劳力负担、或给予管理人员一定裁量权,
: 都确实需要这个弹性。
: 例如,回到#1FzxXRa- (BoardCourt)的判决:
: 我在判决中提及,
: 「为避免多重ID不断申诉造成组务人员困扰,
: 的确有许多群组有类似条款。
: 就#1EtYKRLA (L_Traveling)而言,
: Grosjean小组长希望先厘清是否为多重ID、再进行处理,
: 是在ID_Multi板尚未有结果前,延滞案件处理,
: 并非在毫无证据下完全拒绝受理,
: 因此该公告应无违反站规之处。」
: 也就是肯认小组长在得以在帐号部尚未确认多重id、而小组长自己认定有此嫌疑时,
: 暂时延滞该使用者的申诉权利。
: 也就是说,
: 以「使用者申诉权利」为例,
: 在「延滞」其申诉权利上,小组长是「有权」对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的,
: 待帐号部一旦有明确认定,再以帐号部认定为准;
: 在「剥夺」其申诉权利上,则不能只进行简易认定。
: 总而言之,
: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由板务管理者有无庸置疑之简易认定权限,
: 「站级处分」则绝对需经帐号部认定後才能进行。
: 而在超越「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未达「站级处分」的中间地带处分,
: 站规与现有的判例,
: 虽在现实考量上为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保留了弹性的空间
: (意即,在较轻的处分里,给予管理者对多重id的简易认定一定的权限,
: 越重的处分,越需要对是否为多重id有更严谨的验证,
: 具体的线在哪里,则有待一个一个案例的累积来加以厘清),
: 但还是比较倾向以帐号部的认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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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82.47
1F:推 mousepad:感谢,我会与板务站长们与帐号部讨论後进一步答覆。 07/20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