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
看板BoardCourt
标题Re: [申诉] 群组长任免一事
时间Wed Feb 22 04:22:29 2017
裁定》
非常谢谢s君对本规则、以及本站群组长权力过程交接公平/公正/公开性的关切,
经衡量
#1OFNdsdS (BoardAnnouce)条文贰-三-2制度设计的理由,
并检视本次群组长卸任是否有该条文所欲禁制的事项後,
裁定本案不受理。
说明》
一、
#1OFNdsdS (BoardAnnouce)条文贰-三-2规定:
受现任群组长提名、且获该群组内小组长同意之第二名群组长,与原群组长权责相同,
没有正副之分。惟若原群组长於一年内离职,板务站长得在考量现实情况、并具体说明
理由後,召集小组长重选所有群组长,以避免原群组长藉本规则指定继承人之弊端。
在这个制度设计中,
对於避免原群组长欲扶植新群组长造成指定继承人的弊端,
做了几个防制机制:
1. 新群组长仍须依条文贰-三-1通过群组内的小组长群同意。
2. 前述小组长群行使第二位群组长同意权之门槛为60%,
反而第一位群组长遴选过程中没有这个设计。
3. 条文贰-三-2重申两位群组长权责相同,没有正副之分。
4. 若原群组长於一年内主动离职,
板务站长得主动、或经检举/申诉後被动,
对其过程是否有指定继承人之情事展开调查,
必要时得於说明具体理由後重选所有群组长。
因此,在制度上,
我们已经透过前三点尽可能避免指定接班的弊端,
针对前三点仍无法防止的部份,
透过第四点由板务站长对现实状况进行判断、裁决。
二、
落到本案的现实状况上,
考量到在原群组长遴选过程与第二位群组长同意过程并非全然的同盟关系,
以及w前群组长的辞职属於临时提出之个人因素,
在w前群组长辞意坚定且板务站长群慰留不成後,
忍痛准予请辞。
因此板务站长在对两位群组长的生产过程、w前群组长的离职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下,
直到s君提出本案前,
没有关於指定继承人的联想与判断,
也因此疏忽了应该对本案是否有指定继承人之嫌做一定程度的公开说明。
三、
总之,
感谢s君的积极关切,
提醒板务站长群未来遇到类似事件时应做一定程度的公开说明以避免相关质疑,
同时藉由s君本次申诉,
我们也藉此得以实际说明一次这个条文的设计原理与可能的运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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