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ntieheuser (la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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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想请教一个桌游店的问题
时间Wed May 26 10:37:47 2010
※ 引述《s1110608 (s1110608)》之铭言:
: 刚刚跟朋友讨论到
: 现在的桌游店
: 他们提供的游戏
: 是要付版权的吗??
: 就是店家本身要不要付给谁钱~
: 他们才可以提供这些游戏之类的呢??
所谓公播权的范围仅止於以公众接收讯息为目的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
器材传播影音着作;在程式软体上,目前软体多半卖的是使用授权而非软
体本身,故上列两种着作有租赁上的限制。
书籍与游戏既非影音着作,消费者购入者也非使用授权而为着作物的本身,
故租赁手中的着作物并不需要另外经过着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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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一段着作权中关於出租权的规范
着作财产权人依着作权法规定享有出租权。
出租权就是把着作出租给别人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出租权是着作财产权之一,
要出租别人的着作,必须经过着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否则可能会违反着作权法而
受罚。
有一种例外的情形,是可以不必徵得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直接出租别人所作的着作
物的。着作权法特别规定,"""如果是经过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着作不是录音着作或
电脑程式着作,同时这些着作物又属於合法版本的话""",可以不必徵求着作财产权人
的授权而予以出租。反过来说,如果所取得的着作物是盗版的,就不可以出租了。 这
是因为合法取得着作物,自然享有该着作物的所有权,依照民法规定,对属於自己所有
的物品,本来拥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应该可以出租。另一方面,对着作财产权
人来说,既然已经把着作变成商品,提供市场流通,则在这个商品上的出租权就用光了
,不能再主张出租权。 (着作权耗尽原则)
权利耗尽理论:
http://tw.myblog.yahoo.com/dickatislaw/article?mid=22&next=21&l=f&fid=5&sc=1
【相关法条】着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及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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