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aringfish (翔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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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判例讨论
时间Thu Dec 28 12:57:26 2006
※ 引述《anthomylin (老妖)》之铭言:
: 这篇是想请鲁教授讨论的,如果有占用贵版的话我会自D
: (1) 座西,手持 S xxx H AKx D xx C Jxxxx
: 叫牌过程: S W N E
: 1C P 1H P
: 1S P 2S all pass
: First lead:Dx result:2S/S -1
: 另一桌叫品相同,但是首引HA,当场解决庄家 H QTxx Hxxx的问题
: 2S/S +0
: (2)座西,手持S Kxx H xxx D xxx C AQxx
: 叫牌过程: E S W N
: 2S X 3C 3H
: P 4H all pass
: First lead:CT result:4H/N -1
: 另一桌叫品: E S W N
: 2S X 3S 4H all pass
: First lead: SA result: 4H/N +0
: 结果两副牌都被裁判各以 3 imp 的程序罚分调整
: (理由是什麽我忘记了,毕竟当年对桥规不是那麽熟悉)
: 我想请问的是(1)这种判决是否合理?
: (2)上诉有多少胜算?
: (3)如果是64副牌单淘汰,最後我们以
: 5 imp 落败的话,在没有队长的情况下
: 能够处理到什麽程度?
: Ps:不要问这是什麽比赛了,毕竟很多当事人都还在桥界
: 我只是看到先前的国手选拔的判例有感而发而已
不知道我够不够资格回答呢
不过我现在是通过研习还没实习完领证的裁判就是了
通常会罚3IMPs的程序性处分都是裁判觉得桌上有破坏比赛秩序
或是为了惩戒违反竞赛精神的行为或桥桌上的动作
判决时一定会有裁判的理由,并且由於此种维持秩序的权力属於裁判本身
上诉委员会顶多只能表达不赞同,并不能迳行更改此项裁决
有关这方面可以参考中华民国桥艺协会所颁布的补充规则,
里面的第十三章有列举了大部分的程序性处罚状况
由於你没有写出详细的理由,我也无法评断裁判的判决是否合理
此种裁决通常都不是只看赛後的记录可以了解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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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0.107.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