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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北市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监办法
时间Mon May 19 10:22:48 2008
http://www.law.taipei.gov.tw/
修正时间: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订定
第一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实施台北市联营公车(以下简称联营公车)
之营运服务评监事宜,以加强督导联营公车之营运管理,提升联营公车之经
营绩效与服务水准,特订定本办法。
有关联营公车之营运服务评监,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 联营公车:指行驶由本府交通局核定之市区汽车营运路线所属公共汽车。
二 路线积分:本府交通局依各期评监总成绩及同一评监项目之成绩经连续
二期评监结果高於或低於前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所
给予之评分,以作为重新分配联营公车营运路线,联营公车
业者选择营运路线先後次序之依据。
第三条 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监应每半年办理一次,并应将评监结果通知联营公车业者
。
第四条 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监,其评监项目如下:
一 车辆及站场绩效。
二 乘客服务水准。
三 配合本府交通局重要措施之办理情形。
前项评监项目之内容及其评定基准,由本府交通局定之。
第五条 联营公车之营运服务评监结果,分为评监项目之成绩及评监总成绩。
评监总成绩,应区分为下列等第:
一 优等:总成绩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总成绩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
三 乙等:总成绩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
四 丙等:总成绩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
五 丁等:总成绩未达六十分。
第六条 评监总成绩为优等之联营公车业者,本府交通局应予公开表扬。
评监总成绩为优等或甲等之联营公车业者,本府交通局得增加其路线积分。
第七条 同一评监项目之成绩经连续二期评监结果均高於前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增加该联营公车业者路线积分一分。
第八条 评监总成绩为乙等以下之联营公车业者,本府交通局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
期不改善或改善而无成效者,得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同一评监项目之成绩经连续二期评监结果均低於前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扣减该联营公车业者路线积分一分。
第十条 路线积分之有效期限为二年。
第十一条 联营公车业者经依法撤销或废止营运路线经营权者,应依本府交通局指定期
限於三个月内让出该营运路线。
第十二条 本府交通局重新分配联营公车营运路线时,得依路线积分分数高低,订定联
营公车业者优先选择营运路线之先後次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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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汽车运输业经营不善、妨碍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时,公路主管机关得为左列之处理:
一、限期改善。
二、经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无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营业。
三、受停止部分营业处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废止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
前项部分营业之停止或营业执照之废止,公路主管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继续维持客
、货运输业务,不使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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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监指标评定基准
修正时间: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订定
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简称本局)为客观公正评监台北市联营公车营运服务,特
订定本基准。
二、台北市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监指标,分别为「车辆及场站绩效指标」、「量化之乘
客服务水准指标」、「质化之乘客服务水准指标」、「配合本局重要措施指标」等。
三、车辆及场站绩效指标分为两项区分指标,其评定基准如下:
(一)车龄比率指标 (A1):超出八年以上之车辆占总车辆数之比值。
A1=各公司八年以上之旧车数量╱各公司总车辆数
(二)场站空间指标 (A2):场站空间扣分标准:每部大型车辆平均拥有之场站空间
以二十坪为标准;每部中型车辆平均拥有之场站空间以
十二坪为标准。
四、量化之乘客服务水准指标分为五项区分指标,其评定基准如下:
(一)发车准点性指标 (B1):实际发车时间较表定时间或尖离峰规定班距误点五分
钟以上之班次比率。
(二)过站不停比率指标 (B2):
1.B2=抽测过站不停次数╱总抽测样本数
2.单月绩分=稽查过站不停次数╱总回报稽查件数
3.单月绩分=申诉过站不停次数╱每月总载客数 (万)
(三)公车资讯服务设施指标 (B3):以路线号码牌明显度、行车人员号码牌与车号
标示状况、行车路线图、上下车收费标示设备
、行车状况显示器、下车拉 (按)铃设备、乘
客意见卡箱、验票机装设及故障情形、车厢张
贴免费申诉电话等九项,分别依五个等级 (最
高得五分、最低得一分或0分)透过抽样,测
得其平均绩点。
(四)环保品质指标 (B4):B4=车辆排放废气违规实际告发数╱总检测车辆数件数
(五)行车肇事率指标 (B5):
1.B5=行车肇事扣分总和╱营运范围内总行驶里程数 (百万公里)
2.行车肇事点数之计算方式为:
a.擦撞每件扣一分 (即权数=1)。
b.轻伤每人再扣三分 (即权数=3)。
c.重伤每人再扣五分 (即权数=5)。
d.死亡每人再扣八分 (即权数=8)。
e.肇事逃逸每件再扣十分,视肇事型态轻重加倍扣分。
五、质化之乘客服务水准指标分为六项区分指标,其评定基准如下:
(一)驾驶员服务态度与仪容指标 (C1)。
(二)驾驶平稳性指标 (C2)。
(三)舒适与噪音指标 (C3)。
(四)驾驶员遵循路线指标 (C4)。
(五)驾驶员行车中吸烟、吃槟榔 (C5)。
(六)拒载老人及身心障碍者 (C6)。
六、配合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重要措施指标分为四项区分指标,其评定基准如下:
(一)行车安全与管理指标 (D1)。
(二)行车稽查服务指标 (D2)。
(三)重大违规指标 (D3)。
(四)先进大众运输系统指标 (D4)。
七、台北市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监指标计分方式如附表一。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download.jsp?filename=P07D3005
-20040817-W000-01.doc
http://0rz.tw/b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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