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9598 ()
看板Bus
标题[问题] 有关失物招领
时间Fri Nov 22 20:04:55 2019
各位大大好
小弟我大约一个礼拜前在公馆搭公车 不小心把眼镜丢在车上
当天晚上打电话给客运公司 总站的服务人员确定眼镜放在那边
并且说「有空」过去拿就好
谁知道今天搭过去总站时 总站的人跟我说 除了手机以及证件类的失物之外
一律只保管「三天」 超过三天之後就会丢掉 让小弟当下非常傻眼
首先 当初打电话过去的时候 我有说有空会过去拿 那边的人员并没有提到
「只保管三天」这件事 也没有跟我留下任何资料 便擅自将东西丢掉
再来 我致电总公司说明这件事之後 并询问公司有关「只保管三天」的政策
得到的回覆是:没有这个规定 并给我电话叫我自行找总站的站长负责
但总站的人只跟我说 非常不好意思 并继续坚持自己的说法
最後 我致电公共运输处 那边的人员听到也觉得不可思议 并叫我向警察报案
请问一下板上各位有经验的大大 小弟该怎麽做呢 如果没办法的话只能打给公路总局或是
报警了吧..
但是不知道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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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49598 (223.137.222.127 台湾), 11/22/2019 20:06:28
1F:推 ludoren: 哪一家公司呀?11/22 20:18
两个叠字的 有开到深坑
※ 编辑: a49598 (223.137.222.127 台湾), 11/22/2019 20:19:32
※ 编辑: a49598 (223.137.222.127 台湾), 11/22/2019 20:22:25
2F:→ IkarusWillie: 公路总局不是市区公车的主管机关,找他们也没用11/22 20:22
谢谢大大 想知道要找谁申诉呢 我觉得只有3天也太扯 更何况总公司根本不知道这项政策
感觉就是自己想丢就丢
※ 编辑: a49598 (223.137.222.127 台湾), 11/22/2019 20:25:02
3F:→ j8400703: 主管单位是台北市公运处喔11/22 20:27
4F:→ coon182: 欣欣喔,投诉不是都直接找主管机关吗?11/22 20:27
5F:→ j8400703: 但建议用1999进线反应,应该比较
会有下文 11/22 20:28
好的谢谢 我会试试看
※ 编辑: a49598 (223.137.222.127 台湾), 11/22/2019 20:39:53
6F:推 vviiccttoorr: 报案 告侵占不归还 11/22 22:11
目前只剩下报案的方式了 刚刚打1999 说没办法处理这种纠纷
※ 编辑: a49598 (223.137.222.127 台湾), 11/22/2019 22:18:12
7F:→ Littlechozy: 跟公运处检举违反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31条11/22 22:33
8F:→ Littlechozy: 依公路法第77条处罚业者11/22 22:34
9F:→ Littlechozy: 报警告刑事只能追诉把东西丢掉的人,对业者不痛不痒11/22 22:35
说得对 一年之後才有所有权 3天就丢掉...
※ 编辑: a49598 (223.137.222.127 台湾), 11/22/2019 23:24:07
※ a49598:转录至看板 PttLifeLaw 11/23 00:16
10F:推 lajji: 东西被丢掉要告毁损不是侵占... 11/23 00:20
11F:→ lajji: 侵占要有据为己有的意图才告得成 所以除非是场站人员私吞不 11/23 00:20
12F:→ lajji: 然没办法以侵占罪论 11/23 00:21
13F:推 ming0857: 侵占遗失物罪顶多罚500?而且不一定告的成 11/23 00:32
14F:推 vviiccttoorr: 推 j大说得对 打打太快了 11/23 08:16
15F:→ Littlechozy: 罚金至少是1000起跳,那个500是银元,要乘30倍 11/23 11:34
16F:→ doutor: 现行法规所定金额之货币单位为圆、银元或元者,以新台币3 11/24 09:58
17F:→ doutor: 倍折算之,不是30倍;另外刑法里面的罚金都已经是新台币。 11/24 10:01
18F:→ Littlechozy: 应适用刑法施行法第1-1条的规定,侵占遗失物是337条 11/24 17:08
19F:→ Littlechozy: 没有修正过,所以罚金是提高30倍没错 11/24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