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ilChau (国(ㄓㄨㄥ)际(ㄍㄨㄛ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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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 mysheros 再申诉 Ihsuma 一案
时间Tue Oct 21 21:28:35 2008
判决结果:原判决成立,上诉驳回。
说明:
1.从构成要件分析movie板板主Ihsuma(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所订立之「禁止人身攻击」
这条版规我国刑法上虽然并无类似的条项,但有所谓的「公然侮辱罪」基於立法意旨的相
当关连性考量,容我在这边做类推适用。
公然侮辱罪一般认为至少包含三项以上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一项客观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有
:「侮辱的意思表示」、「侮辱的行为」、「当事人因侮辱而人格权受损」;客观要件有
「在公开不特定第三人所能共闻共知的场合实施前述行为」
其中定义上界线模糊之处的在於何谓「侮辱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是否因此人格权受
损」?亦是本案所欲讨论的重点。
侮辱行为是否成立可以透过事後的蒐证,或者可采信之第三人证词作为辅助,但是意思表
示与心里上所受到侵害全然是精神层面上的论证与推敲。因此在司法上我们会透过各种法
则来协助判断法律事实与经验事实;这两者并不像大家所期盼的镜子两端、分毫不差,在
实务上常常有法律事实与经验事实相悖离却又同时成立的荒谬情形。本庭无法保证所作出
的判决必定吻合事实真相,但必定无愧己心的透过可信赖的外在现象,以合乎常理及经验
法则的逻辑推论,达成一致且可受公评之裁决。
2.关於mysheros(以下简称上诉人)在推文时是否具备侮辱之意思表示,本庭见解如下:
一如上诉人所言,中文字上一字多义,甚至一义多解的情形所在多有,为探求当事人发表
言语时之真意,必须配合人事时地物外在环境一并审酌,且对於事发当时的语气、态度、
大众舆论倾向皆需考量在内,务求勿枉勿纵,不致使法律之大网过度扩张或限缩过窄。
虽然上诉人一再主张本身并无公然侮辱之意图,然而由於其与本案利害关系相冲突,且刑
法上有不自证己罪的惯例,本庭并不采认上诉人的证言具有证据能力。且上诉人於主文中
所提出的引徵,并未说明举例中乐府诗集、文选中两例与本案的相关性,按一般社会大众
之理解,该两案例所援用之文义解释碍难於原案推文中产生联想,非正常合理第三人所能
思及。倘若不能充分证明其所主张的字义在原案情境下有其适用,恐将沦为「微管仲,吾
其披发左衽矣」与「孔子微服过宋」的荒谬典故。
又原案中当事人确因推文之行为而心生受辱,故其已对上诉人提起检举,本庭重行检视争
议文章前後文与时下社会之观感,应认「滚回gay版去自慰」一辞足堪严重的性向歧视及
人格侮辱
综上所论,上诉人未充分阐明所提证据与原案之关联;故将上诉驳回,原判决成立。
以上为视听剧场组长会议之判决,两造若有异议请至PTTLaw提出再上诉。
视听剧场组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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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五十年,化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梦幻のことくな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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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生を受け灭せぬ者の有るべき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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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を菩提の种と思ひ定めざらんは悔しかりし次第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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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ぎ都に上り敦盛の首を狱门かる盗んできて葬った。 幸若舞 敦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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