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gen (铁汗)
看板Buzz_Service
标题[判决] yeahmayday、pandy、rogerwilly申诉Sodagreen板meitin一案
时间Tue Aug 25 23:39:13 2009
针对使用者 yeahmayday、pandy、rogerwilly申诉Sodagreen板meitin一案
为节省看板资源,本案相关申诉人之请求乃合并作成判决如下:
说明:
1. Sodagreen板板主 meitin 已公开向原告yeahmayday道歉,并向PTT帐号部申请取消劣文
纪录,惟更换板主之请求需依照一般程序为之,此处不予回应。
2. 原告pandy申诉所提证据不足,审酌被申诉人答辩之资料後,认定板主所作判决并无不
当,申诉驳回。
3. 原告rogerwilly文章虽出於建议板务,但用语挑衅,且於此非常时期徒增看板管理困难
,板主判决洵属正当,申诉驳回。
另查Sodagreen板主处理此次事件时确有不妥与偏袒情事,未克尽职务适时阻止争端扩大,
记Sodagreen板kasen/meitin警告一次。
监於此次Sodagreen板争议事件,本视听群组特别在此重申,各看板板规制定时不得违反
批踢踢实业坊的站方规定,例如:
看板违规行为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於本
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上述站务规定法源依据来自於中华民国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十八条(非公务机关蒐集个人资料之要件)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目的,并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为之:
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开之资料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条第七款第二目有关之法规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且於同法第4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权利,是不得以特约等方式
预先抛弃的,亦即板主不得以板规明定而为不受限制主张。
综上所述,未经看板使用者同意,迳行公开双方信件往复内文,似对当事人个人资料
利用权的侵害。若板主意图以板规、私下公告(包含以签名档或文章宣称:「「你不
看板规、我也不尊重你」)等方式规避该项规定,应认此种声明因违反站规与我国法
律自始即失其效力,批踢踢实业坊已尽规范并保障使用者权利之义务。法律关系应存
在於双方当事人之间,与站方一概无涉。
以上为本案之裁决,如果双方有不服可以上诉至组长会议。
视听剧场台湾区小组长 begen 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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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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