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ahping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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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不服 Movie 版主 reke 判决标准
时间Wed Apr 6 13:26:42 2011
并非以言词攻击为目的,与前文连结事实相关的意见陈述,是否
该成为罪之并处罚的理由?节录以下裁判书提出抗辩。
节录来源:
http://goo.gl/y2iuj (可见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书
【裁判字号】 96,易,353
【裁判日期】 961011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6年度易字第353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6年度侦字
第2514号 ),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无罪。
……
(二)言论可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事实有能
证明真实与否之问题,原则上只有不实之事实陈述,始
为诽谤罪所欲处罚之言论,意见则为主观之价值判断,
无所谓真实与否,应尽可能容许畅所欲言,以实现言论
自由之各种价值;又法律不应该保障虚伪之名誉,欺世
盗名、禁不起真实揭露之社会评价,绝非值得法律保护
之名誉:
1.查我国在面对言论自由保障与有效名誉保护之基本权利
冲突时,刑法分则第27章有关妨害名誉之处罚类型,只
有侮辱罪与诽谤罪。两者之主要分别,在於意见与事实
,亦即侮辱所属欲规范者为损害他人名誉之「意见表达
」,诽谤罪所欲处罚为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实陈述」,
因此证明真实条款规定在诽谤罪,而与侮辱罪无关。「
真实」系指现在或过去之具体历程或状态,并且具有可
以验证其为「真」或「伪」之性质者,唯有「事实」才
有所谓「真伪」之别;
相较於此,相对於事实之概念,
可以泛称为「意见」,无论系纯粹之价值判断或单纯之
意见表述,欠缺可资检验真伪之性质,意见可说是见仁
见智之「个人品味」问题,除非行为人主要目的是在公
然侮辱被害人,该意见陈述与前面连结的事实认为毫无
相干而成利公然侮辱之罪名外,即便该评论尖酸刻薄,
仍不构成诽谤罪,此与美国所采「合理评论」原则精神
相类 (详後述)。例如:乙骂某甲「甲今天搭捷运上班
,王八蛋! 」,纵然甲客观上真的搭了捷运上班,但搭
捷运上班者,显然与是否是王八蛋一点关系也没有,从
而,乙披上评论之外衣,实际上在公然侮辱某甲,虽不
构成诽谤罪,仍构成公然侮辱罪。但是,如果乙骂某甲
「甲赚了那麽多钱,竟然从来不做公益,这种人真是王
八蛋」,则乙的评论虽然不中听,不为大众喜爱,亦不
能认为构成诽谤或公然侮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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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issahping 来自: 114.27.55.65 (04/06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