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dming (mind)
看板Buzz_Suggest
标题[建议]版主应共同制订版规
时间Sun May 14 17:46:05 2006
建议人ID:mindming
建议人职务:视听剧场八卦版使用者
建议事项:八卦版版规应由版主、版众共同制订,要不最少也得由版主群
共同讨论後决定,否则会造成版规认定上的问题,可否请小组
长群考虑我依照我之前的建议,先冻结misssyou版主的权利,
防止其继续滥用!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misssyou (蜜死优)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公告] 板规正式版(含立法理由及板主立法所持意见)
时间: Sun May 14 17:07:18 2006
因三位板主一直无机会共同讨论,misssyou板主斗胆制定新板规,请 OG8 及
chizen 二位板主见谅。
有人说板主权力很大之类、如何如何的言论,我向各位说明白,当板主是无给
职的,虽然可以向上申请P币,但P币能做什麽?,大家心里有数。板主们单纯
是为各位服务,是各位的公仆,板主的权力,是为了管理板面使用、为了管制
少数不肖分子而使用,正常依板规行事的板友,根本不用怕被板规处分。
板规右方之括弧()为该条板规主旨
板规之下之括弧()内文字为立法理由及板主立法所持意见。
请特别注意 "应" 及 "得" 之差异。
第一编 总则
第 1条 (八卦之定义)
八卦,依教育部国语辞典之解释,为闲言闲语,道人长短或胡乱的传言之义。
但板众不得藉言论自由行诽谤之实。
(教育部国语辞典网站
http://140.111.34.46/dict/ ,请板众自行查阅)
第 2条 (八卦之内容)
八卦所讨论之人事物,以其时间在中华民国开国後仍存在为限,并得具一定之
知名度。
(立法理由:前板规定西元1900年,说实在,谁知道1900有什麽事呀
?现在介定时间以中华民国元年,也就是西元1911年起算。例:革命烈士
林觉民,在民国创建前身故,其八卦不予讨论;清帝爱新觉罗溥仪,於民国後
仍存活,故得讨论。不要来问说,假如有特殊情事,如中华民国变成台湾共和
国,或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行政区怎麽算?或者中华民国政府於1911年
10月10日在南京市成立,那当年10月9日前算不算?
这根本就是无聊!不过,如真的发生这种事,板主依本板规第1条,得自由心
证。)
第 3条 (推文之定义)
在一文章之下方,有推、嘘或箭头字样者,为推文。
第 4条 (回文之定义)
依程式之指令回应文章,或文中内容有部分复制他文章者,为回文。
第 5条 (战文之定义)
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学校或其它主题,足引起板众彼此对立
者,为战文。发战文者,板主得删除并得予劣文,;情节重大者,水桶一个月
。
(本条为列举事项,因想战的人,什麽都能战。不只前板规所定之事项。
如:一派板众说光x鲜奶不错、另一派板众说统x鲜奶才是王道。这样子,有
心人便可以战了,互相攻击对方乳牛奶子的大小,故故增设一项其它主题,由
板主视情况决定。)
第 6条 (水桶之定义)
水桶者,谓管制其发言权。
(水桶一个月,就是一个月不能在本发表言论)
第 7条 (闹板之定义、累犯)
在本板连续犯规,不论情节为何,达五次者为闹板,板主应予水桶一个月,情
节重大者,予其永久水桶。水桶期累积达三个月者,为累犯,板主得予其永久
水桶。
第 8条 (期间之起算)
依民法第120条第二项。
(民法第120条第二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
如:小白板友管制发言权三日,小白於2000年1月1日发禁止文被水桶,
则2000年1月4日24时後才出水桶。)
第二编 板主
第 9条 (板主相关)
板主身兼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权一体,对难以清楚界定之事,得自由心证。但
应保持中立客观之立场。
(大部分事情都无法划分出绝对标准,例如现实生活中一样以同一原因杀死
一个人,有的被判十年,有的被判十五年,此皆自由心证。故对於模糊有疑
虑之事,板主当然得自由心证。)
第 10条 (举办投票及赌博)
举办投票及赌博,须全体板主同意,方可行之,并在活动公告後推文附议。如
有一板主不同意者,该举办活动立即失败。
第 11条 (板主犯规之处置)
如有板主认为其它板主犯规,应报请板务处分。
(每个板主都是一样大的,没有处分对方的权力,故报请比板主等级更高的板
务处分)
第 12条 (之管理)
板主对之管理,应收录合於本板精神之规定。
(本板是八卦板,当然是收录八卦为主,其收录标准由板主自行心证)
第 13条 (板主特别处分权)
如有板规未规定之事项,板主得视情形,无待板规修订,立即处置。
(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何况本小小板规。为免有心人士钻板规漏洞,
破坏本板秩序,特设此条,应付紧急状况)
第 14条 (板主之公告)
公告应做记号,依目前程式指令,为m或!。其记号於公告三日後取消,但水桶
公告需於水桶日满後方可删除。
(有人说,板主自m赚优文。跟大家说,做m记号是为了让板众能注意到公告,
板主并没有要板众推文呀,若板主因回应推文,而无意推了自己的文,请板众
见谅。)
第 15条 (板主之警告)
对违规之事项,板主心证无需水桶者,得予警告。警告应做记号,依目前程式
指令,为m或!。其记号於公告三日後取消。警告无累积性。
第 16条 (板主处分板众)
对违规之板众,板主应於公告说明理由。
第 17条 (板主删文)
板主删除板众之文章,应标明理由,并附注可供辨识之签名或符号。但如有闹
板、洗板或其它重大事故,板主得不记名大量删除文章,板众有异议者,应向
板务申诉。
(我曾看到汪踢被洗板,故特设此条)
第 18条 (板主为文章做记号)
板主视情况予板众文章记号,依目前程式指令,为m或!。
(通常给m是表示这文不错;给!表示文章可能吵架中,或有吵架疑虑。)
第 19条 (板主整理板面)
发表一个月後之文章,板主未做记号及收录者,得删除。
第 20条 (板主不得大赦)
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释放所有水桶。但比板主更高阶者,不在此限。
第 21条 (板主不能视事)
板主因故不能视事,除依站规请假外,应通知其它板主并於板上公告。
第 22条 (不能视事之定义)
板主三日以上,不能上本板管理,为不能视事。
(板主也是人,也要做户外休闲,依常理,星期五夜晚、星期六及星期日大家
会做休闲活动,星期五日间应可能管板,星期日晚上通常也回到家了,故定三
日,也就是72小时)
第三编 板众、板文
第 23条 (板众之权利)
板众之权利,有阅读八卦、询问或发表八卦、转录文章或新闻、及申诉等四种
权利,但不得逾越板规所定之标准。
(来八卦板,就是想知道八卦,所以当然可以问八卦。路,是人问出来的。八
卦也是,因为人常常要经过些刺激才会有反应,有人问的话,或许可以想到些
东西;转录新闻,是可以引出某些八卦,故允板友询问。 "有人心理想,才四
种权利?" 这里是八卦板呀,难道你想在这里骂脏话?那你还是别来了,去你
该去的地方吧!不要问说你有没有进八卦板後,对着萤幕吐口水的权利,那和
本板无关)
第 24条 (转录新闻相关)
板众转录新闻以常见度高之电子新闻媒体为限。媒体数量种类繁多,标准由板
主自由心证。
(有板众转录收视度不高之媒体新闻,而内容几无人注意,不知其居心何在?
如果是重要新闻,知名媒体之记者就会报了,不会只让小媒体抢独家。而板主
也不会猪到把水果日报或数字周刊,当成小媒体来看。)
第 25条 (转录新闻之限制)
一ID一日得转录三则新闻,如有不同ID转录同一媒体之相同或同质性高之
新闻,板主得删除发文时间在後者,并得视情形予劣文一篇。如有变造新闻者
,永久水桶。
(来这里是看八卦,不是看新闻;若要看新闻,自己去各大电子报看,)
第 26条 (转录新闻之格式)
需先附上原新闻网址,次为转录新闻之内容,後可发自己感想。不合格式者,
板主得删除并得予劣文。
第 27条 (问八卦次数)
一ID一日得问三则八卦,如有不同ID问类似人事物者,板主得删除发文时
间在後者,并得视情形予劣文。
第 28条 (转录文章限制)
转录他板文章或其它文章,需合本板八卦精神,格式同转录新闻。不合八卦精
神者,板主得删除并得予劣文。
(如之前的蠢人卡,有人动辄把天幻的文转来这。难道是八卦吗?只怕是藉八
卦之名,行攻击之实吧)
第 29条 (发文、推文之禁止内容)
发文:不排板造成阅读困难、不满三行或20字之短文、错字文、火星文、感
想文、情色文、OP文、CP文、广告文、脏话文、发布真实私人资料、所用词语
不当、不当之网路连结、攻击其它板众及其它非八卦文。板主得视情形删除并
得予劣文。
推文:情色文、脏话文、发布真实私人资料、连续同篇推相同图文、不同篇推
相同图文、所用词语不当、不当之网路连结、攻击其它板众,板主得予警告,
并得视情形,予以水桶一个月。
(请注意,恶意推文比发文违规更可恶!)
第 30条 (回文之限制)
政治新闻、偏离主题文及其它有争议之主题,不得回文。回文者,板主得删除
并得予劣文。
第 31条 (政治八卦)
政治所牵涉范围甚广,况政治亦有八卦,故不禁政治八卦。亦可转录政治新闻
,但不得回文。
(有人说陈至x不是政治。我反问:第一家庭不是政治造成的吗?赵建x去看
x宝,难道和政治无关?如果无关,为何新闻做那麽大条?就因政治牵连甚广
,故不禁,以免造成进退维谷之窘境)
第 32条 (删除推文之禁止)
有板众恶意删除或变造其它板众之推文,板主得删除并得予劣文,情节重大者
,水桶一个月。
第 33条 (大量自删文)
如有板众发文後,随即自删,扰乱板面。自删文一日达五篇者,视同闹板。
第 34条 (建议文)
建议文应以mail方式发给板主或特定板主,不得发表於公开板面。违反者,板
主得删除并得予劣文一篇。
(建议文,几乎就是心得文,为免争议,故定此条。)
第 35条 (改谐音问题)
板众发文、推文,应改一字,建议第最末字。
(如王立宏,有板众改为亡立宏、或王立红、或王丽宏,甚或同一文内说:就
是王立x,王x宏啦,均可。八卦板又不是让板搜寻知识的地方不必在文字上
做如此强制规范,但如有法律问题,还请板众自负)
第 36条 (板众出水桶方式)
被水桶之板众,其水桶期届满後,应自行以mail通知板主,请求出水桶。板主
不得拒绝。
第 37条 (板众触犯法律问题)
板众所提供之八卦或转录之新闻,发生被当事人控告之法律问题,该发文板众
应自行负责。
(中华民国是有法律的,请板众发文时,勿以抹黑、造谣之内容,为自己引来
不必要的法律问题。天下八卦无奇不有,板主们无法为各位提供的各类八卦背
书。)
第 38条 (板众之申诉权)
板众如对板主之判决有疑虑,不必向板主申诉,应直接向板务反应。
(前板规有申请另一板主再判的条规,我是觉得很奇怪,一样是板主,怎麽你
能改判我的决定?你是比我大吗?况且,板主也有七情六慾,为免板主为特定
人、事、物护航,故如有板众不服判决者,直接向板务申诉,板主应不受理板
众申诉)
第五编 其它
第 39条 (板规之修订)
依各任板主视实际情形修订之。板主得视情形,即时更改板规,并即时实行,
无缓冲期间之限制。但实行新板规前,须於板面公告之。
第 40条 (板规之追溯)
法律不溯既往为原则,但视情形为维护板面得定例外,并应将例外之理由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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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板规全文,感谢板众收看。
板规着作权属 misssyou。可由任何人转录、使用、修改,但不得做为营利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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