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lencej (对PS3有兴趣的,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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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经理不建议我买投资型保单
时间Wed Mar 7 23:31:41 2007
其实,人家一边跟s板友讨论,也在公司这边做了点小小的功课...
以下为往来信件内容:
<往>
请问,
以创丁为例,
条款第16条第一项,
说明:保险金额+保单帐户价值=身故理赔金
那麽,国税局是以何法条课遗产税 @@?
若国税局针对投资型商品保价的部份是否课遗产税未有定见的话,
在招揽此类商品时, 以节税的功能来行销是否得宜...
<来>
亲爱的珍妮佛同仁:您好!
首先谢谢您使用空中褓姆信箱,让我们有为您服务的机会!
关於您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以创世纪丙型为例,目前14岁以上的投资型保单,
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是以「保额」加「保单帐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又依「保
险法第112条」及「遗产与赠与税法第16条」规定,保险给付不纳入遗产总
额课徵遗产税;
二.另95年1月1日起最低税负制实施後所投保的保单,受益人领取要保人、受
益人不同之人寿及年金保险给付,须纳入基本所得额中计算。(死亡给付
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税.)
但目前各税捐机关对有关投资型保单分离投资「帐户价值」是否纳入保险给付
认定不尽相同(投资型商品科已於95年1月2日於员工讨论区说明.(关键字『中区』
索引即得),政府相关单位正在研议中,是否课徵,需视政府最後结论, 建议同
仁在招揽时避免对客户作出任何承诺,以避免日後产生纷争.未来税制仍可能不
断的变革,相信公司亦会透过各种管道与政府机关沟通,为保户争取最大的权益。
再者,依目前公司作业规范,若税务机关及法院来函查询当事人相关契约内容,公司
即应依法确实回覆,是否列为课税依据,则由主管机关依法裁量。
以另一封mail夹带相关简报资讯供您参考!
若您还有“业务行销”的问题,欢迎再来电或来信.最後,祝福您!
顺心如意&业绩辉煌
行销谘询小组罗孟珠敬上96. 03.07
以上
ps:对於内文"相关简报"有兴趣的乡民,请来信索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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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58.32
1F:→ silencej:其实,公司的态度清楚明确,反而是在外行销的人..... 03/07 23:36
2F:推 frank8421:买投资型保单~~没什麽利益~~只有保障及保本 03/08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