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288850 (猫有软软的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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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人寿保险之不可抗辩条款
时间Sun Jan 27 01:06:28 2008
这是我翻书看到的,提供给大家参考~
依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契约时,要保人对要保书的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於危
险的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险人须基於最
大诚信原则订立契约,对於保险公司书面询问事项应据实说明。但未避免过度保护保
险公司,及不让受益人的保障永远处於不确定状态,保险法及寿险保单示范条款亦规
定保险公司在契约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後(通常为两年),不能对被保险人之不实告知事
项或隐瞒之事实有任何之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以避免给付保险金。
某甲於91年1月1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百万寿险,期间因甲经济困难而无法缴费,此
契约在95年3月1日停效,然而,甲在97年1月1日申请复效,半年後,即97年7月1日因
肝硬化而死亡,乙经调查发现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诊,但在91年1月
1日投保时并未告知,然因本契约生效已满两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张甲违反告知义务
而拒绝理赔,故仍须赔偿死亡保险金一百万元给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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