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288850 (猫有软软的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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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人寿保险之不可抗辩条款
时间Tue Jan 29 07:42:50 2008
※ 引述《jasonmoon ()》之铭言:
: ※ 引述《t288850 (猫有软软的肚皮)》之铭言:
: : 这是我翻书看到的,提供给大家参考~
: : 依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契约时,要保人对要保书的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 : 。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於危
: : 险的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险人须基於最
: : 大诚信原则订立契约,对於保险公司书面询问事项应据实说明。但未避免过度保护保
: : 险公司,及不让受益人的保障永远处於不确定状态,保险法及寿险保单示范条款亦规
: : 定保险公司在契约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後(通常为两年),不能对被保险人之不实告知事
: : 项或隐瞒之事实有任何之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以避免给付保险金。
: : 某甲於91年1月1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百万寿险,期间因甲经济困难而无法缴费,此
: : 契约在95年3月1日停效,然而,甲在97年1月1日申请复效,半年後,即97年7月1日因
: : 肝硬化而死亡,乙经调查发现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诊,但在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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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日投保时并未告知,然因本契约生效已满两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张甲违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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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拒绝理赔,故仍须赔偿死亡保险金一百万元给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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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
: 第 51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
: 但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订约时,仅要保人知危险已发生者,保险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 订约时,仅保险人知危险已消灭者,要保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 第 127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
: 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
: 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绝赔款,请不要误导版友
:
: 诚实告知才是上策
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寿险契约生效两年後,即使自杀也要理赔,自杀算是被保险人
故意行为吧,这种情况都要理赔了,更何况是未诚实告知(可能为故意或无心)之部分,
但事实上,保险公司只喜欢收保费,不喜欢理赔,一定是竭尽所能的硬凹,所以遇到这
种情形,更要据理力争,"你未诚实告知" 这只是保险公司不想赔钱的一个理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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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6.84
1F:推 jasonmoon:你说到重点了 这也是是为什麽我说你误导版友的原因 01/29 13:16
2F:→ jasonmoon:你的案例告诉别人 带病投保 逃过两年 寿险公司仍要赔偿 01/29 13:18
3F:→ jasonmoon:不论结论是否正确 但却给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01/29 13:20
4F:→ jasonmoon:保险公司仍可依上述模糊的法条来跟你打官司 01/29 13:21
5F:→ jasonmoon:保险只要走到打官司 对保户来说都是输了 01/29 13:23
6F:→ jasonmoon:况且 重点在最後两句 保险公司仍可拒绝赔款 01/29 13:30
7F:推 davidyu0922:t大只是拿他看到的法条来分享而已,说他误导 01/29 15:41
8F:→ davidyu0922:这样说的太严重了吧??若法条是他自己编写的, 01/29 15:42
9F:→ davidyu0922:才能算他"误导" 01/29 15:43
10F:→ davidyu0922:而JASON大也不必把T大的PO文看的那麽罪大恶极, 01/29 15:44
11F:推 davidyu0922:如果他在文章提倡未诚实告知也能打赢官司, 01/29 15:47
12F:→ davidyu0922:那才能算真正的误导 01/29 15:48
13F:→ davidyu0922:T大只是单纯的复制贴上罢了 01/29 15:48
14F:推 chatcie:向 T & J 两大致意!都说到重点! 01/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