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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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eRep] 宪法与国籍申请审核权
时间Fri Feb 25 11:30:45 2011
http://www.erepublik.com/en/article/-the-taiwan-times-1-1686597/1/20
作者:PTTz
嗨,各位好,应该有许多玩家知道,目前国会正在审理关於移民管理及移民局组织法的法
规条文,
在与许多议员的讨论过程中,我认为有一些很基本的权利及权力应该要给全国国民知道,
尤其是在【eR.O.C(Taiwan) 国家宪法】已经通过的今天。
有部分议员坚持国籍审核可由议员自决,也有议员坚持在先行审核过後至移民局报备即是
配合。
但是,严格说起来,这些都已经是严重违宪的行为了。
各位可以稍微思考一下以下的论述及问题。
首先,根据宪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议员有配合移民局处理移民申请之职权。
但是各位是否思考过,当议员自行审批後到移民局备案的这种配合方式,是否形同虚设移
民局?
我们今天把国籍申请审核权放在议员身上,那麽移民局就是一个可以裁撤掉的单位,也不
需要到移民局报备,只要在议会报备就可以了,为何要多此一举特别在移民局报备?
换句话说,假设今天国籍申请审核权在移民局身上,
那麽移民局就的确是一个有实权的单位,而不是只是一个给议员完事後报备存档的机构。
各位能够了解这两者的差异吗?
我想我们的政府不需要特别设立一个单位,纯粹只是提供给议员审批国籍後报备用的,这
叫做浪费政府人力,更不用说内阁是有薪资给付的,拿着全民的纳税钱然後只是用来看议
员的报备案?
所以,我想我们讨论这个议题的重点在於 - 国籍申请审核权到底在谁身上?
如果认为在议员身上,那麽移民局就是个可以裁撤掉的部会,不需要浪费额外的人力,只
要在议会另外设置一个公开版面让议员报备即可。
而如果认为在移民局身上,很抱歉,那麽议员就没有任何资格可以先行审批国籍申请,必
须统一交由移民局处理,议员的配合只是在移民局审核後,协助释放国籍给予申请者。
宪法第十条规定,公民国籍申请由国家政府及国会共同负责处理。
假设如同某些议员所说,移民局只是一个接受议会报备的单位,请问国家政府对於国籍申
请负责了什麽?不要跟我说是负责处理报备文件,这种有名无实的权力议会自己收着就够
了,议会自行成立移民委员会就可以有同样的效果,不需要由国家政府特别设置移民局来
「共同负责」。
既然是共同负责处理,就表示国家政府及国会在公民国籍申请上同样具有权力。
而国会在 erepublik 内已经具有国籍审批权,因此国家政府也必须拥有相同的权力,而
对国家政府来说,这个权力赋予的单位正是移民局。
而这两个组织间也同样具有互相制约的权力,国会可对移民局提出人事弹劾案,而移民局
则可以制约议员滥用 erepublik 内的国籍审核权,同时对於违法的议员给予惩戒。
如果移民局只是负责看看议员完事後的报备案,那麽移民局对於议员没有任何制约权力也
没有任何处理权力,则国籍申请就等同只是由国会专门负责处理,这形同违宪。
当开放议员可以事先审批国籍後在报备的这种先斩後奏的权力时,那麽我想所有议员都不
会经过移民局做更进一步的审核,因为如同这些议员所说,他们审核的标准可能是【你们
自己的朋友】或者【你们的朋友有任何担保】。
这对於其他国民而言是个不公平的权力,他们不是议员或者没有认识任何议员,所以没有
办法有什麽【自己的朋友】或者【朋友担保】之後就可以快速的通过申请,因此就只能透
过移民局。
根据宪法第七条,本国之公民於国家实际主权领土上享有平等权力,这同样是违宪行为。
移民局的审核,并不会因为申请者是任何人的朋友,因此就优先同意通过该申请,这就是
平等。
议员同样是本国公民,宪法赋予议员的特权只有立法,其余均与平民相等。
如果你认为宪法的精神不应该被违背,也不认为你的权力与他人不相等,更不愿丧失你应
有的权力,
那麽请支持【所有国籍申请案都只能透过移民局审核,不允许任何议员先行审核之行为。
】
因此,如果你目前身为 eR.O.C 的法定议员同时认同我的观点,
请立即至议会内部参与【移民管理暨移民局组织法】的审订与附议。
如果你不是议员但能认同,也有有认识任何具法定议员资格的公民,请要求他支持这项法
案的通过。
而如果你不是议员,也不认识任何议员,但你认同我的观点,你能够 Vote 这篇文章,表
达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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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wen3179:所以你转这篇文章来有经过原作者同意? 02/25 11:52
2F:推 xus2030:那不是重点 02/25 12:21
3F:推 gametv:您有经过原PO的同意吗? 02/25 12:21
4F:推 zzadjin:我说没有的话会怎样吗?我怕说没有会违反民主精神 02/25 14:50
5F:→ wkwtb:修宪 02/25 14:55
6F:→ wkwtb:中华民国宪法 02/25 14:55
7F:→ wkwtb:人权保障:宪法规定各项人权,「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 02/25 14:55
8F:→ wkwtb: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02/25 14:55
9F:→ wkwtb:法律限制之。」 02/25 14:56
10F:→ DCHC:你们写新闻的目的是打压异己还是介绍新闻? 02/25 15:08
11F:→ zzadjin:不能抒发己见吗?楼上只会二分法? 02/25 15:32
12F:→ DCHC:所以你是在创作文学还是在写情书?这才受到着作权法的保障。 02/25 15:42
13F:→ zzadjin:我写的东西就受到着作权法保障,你要不要去重看着作权法? 02/25 15:44
14F:→ DCHC:老兄,你发行的是报纸,不是文艺创作,任何人得转载新闻。 02/25 15:51
15F:推 zzadjin:老兄,只有新闻报导才可以任意转载,再给你一次机会吧 02/25 15:56
16F:→ zzadjin:就算是投稿,有特别约定的话,着作权仍然是在着作者或报社 02/25 15:56
17F:→ gwen3179:等一下他就说你这行为有违民主风范 02/25 16:16
18F:→ gametv:恩....D大,转载前先询问作者是网路礼仪,虽然没有强制力但 02/25 16:38
19F:→ gametv:这是基本礼貌 02/25 16:38
20F:→ DCHC:议长,你应该先看着作权法,再来说你的报纸是文学创作。 02/25 16:47
21F:→ DCHC:要沟通讨论却怕别人转载,你这样是违反着作权法的精神喔。 02/25 16:48
22F:→ DCHC:我当立委助理时,议事记录与议员谈话从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02/25 16:49
23F:→ DCHC:请问你有何正当理由禁止全民传阅你的新闻稿? 02/25 16:50
24F:推 etetet91:所以你转这篇的用意要干嘛? 02/25 17:05
25F:→ gwen3179:你居然能把erep里面的东西套用在RL 真是佩服 02/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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