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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考] 考试院修正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考试分试规则
时间Wed Dec 28 22:54:21 2011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5220&ctNode=410&mp=1
考试院修正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考试分试考试规则
发布日期:100/12/15发布单位:秘书处公关科
考试院院会今(15)日通过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考试分试
考试规则第6条、第7条暨第6条附表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中医师
考试分试考试应考资格表」修正案。
考试院黄秘书长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为使医师在通过医师考试分试考试第二试、取得
执业资格前,确已具备一定程度之临床技能及实作能力,并迎合世界先进国家将
临床技能
测验(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纳入医师考试之趋势,自
民国
102年7月1日起,将
医师考试第二试应考资格中,有关实习期满成绩及格规定,增列通过
临床技能测验合格并领有合格证明等规定。
黄秘书长另表示,牙医师考试自民国10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分试考试,爰删除专门
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考试分试考试规则第6条第2项「具有附表一牙
医师类科第一款规定资格者,於中华民国101年1月1日前,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
考试牙医师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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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入愁肠,三分化为豪气,三分化作血泪,
三分积存腹中,为笔为墨,
还賸一分清芳,余梁未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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