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xon (呢克森)
看板CMWang
标题Re: [新闻] 王建民呼吁勿买他未授权的商品
时间Wed Aug 29 17:29:18 2007
※ 引述《autoexecbat (\囧/ (救命啊!))》之铭言:
: 法条 第八十七条
: 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一、 以侵害
: 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 二、 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 三、 输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 四、 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 ^^^^^^^^^^^^^^^^^^^^^^^^^^^^^^^^^^^^^^^^^^^^^^
: 这一条的意义是,
: 你没有跟着作权人协商相关,
: 也就是着作权人没有拿到权利金,
: 或是没有着作权人同意让你处理,
: 就叫做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
: 但是你跟国外合法厂商购买东西,
: 买卖的过程已经包含权利金付费了,
: 跟这条完全无关,
: 因为买卖的过程,
: 你已经付费给原着作权人,
: 他在转卖是他家的事情,
: 已经跟原着作权人无关,
: 这属於已经过户的意思是一样的.
: 五、 以系侵害电脑程式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作为营业之使用者。
: 六、 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为侵
: 害着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 至於第三款就不想讲了,
: 那是一样的道理,
: 都已经付过权利金了,
: 这样还有违法吗?
就法条而言, 未受到着作权人的同意作真品平行输入是违法的
今天你购买了某件商品获得所有权, 不代表你可以侵犯他的进口权
除非你能证明当时所付的价款已包含了着作权人同意你出口并转售的行为权利金
你讲的过户是所有权的转移, 而着作权保护的是着作权或制版权
我想对方并不是Argue所有权的部分,而是着作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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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132.209.124
1F:推 aalittle:之前大卖场贩卖WII,後来被迫下架,是不是符合你说的论点 08/29 17:57
2F:推 lovehj:但行政院长苏XX出来骂一骂之後 似乎就没事了? 08/29 18:20
3F:→ starowner:Wii主要是因为它是低功率射频管制器材 因为有干扰合法 08/29 21:36
4F:→ starowner:无线通信之虞 才有所谓违反相关商品进口规定事情吧 08/29 21:38
5F:→ starowner:平行输入水货 有认证标签的就可以合法买卖 使用 08/29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