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ku7777 (zaku)
站内CMWang
标题Re: [新闻] 王建民呼吁勿买他未授权的商品
时间Wed Aug 29 19:05:12 2007
※ 引述《nixon (呢克森)》之铭言:
: ※ 引述《autoexecbat (\囧/ (救命啊!))》之铭言:
: : 法条 第八十七条
: : 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一、 以侵害
: : 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 : 二、 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 : 三、 输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 : 四、 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 : ^^^^^^^^^^^^^^^^^^^^^^^^^^^^^^^^^^^^^^^^^^^^^^
: : 这一条的意义是,
: : 你没有跟着作权人协商相关,
: : 也就是着作权人没有拿到权利金,
: : 或是没有着作权人同意让你处理,
: : 就叫做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
着作权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今天台湾的着作财产权在代理商手上,
真品平行输入卖,没有代理商同意,就是违法,
你们的问题就是把人格权与财产权混为一谈才乱糟糟,
一般是代理商觉得平行输入赚太大要告,才会有问题,所以低调....
不然代理商何必多花钱买台湾的代理权,
做贸易商一样真品输入就好啦
: 就法条而言, 未受到着作权人的同意作真品平行输入是违法的
: 今天你购买了某件商品获得所有权, 不代表你可以侵犯他的进口权
: 除非你能证明当时所付的价款已包含了着作权人同意你出口并转售的行为权利金
: 你讲的过户是所有权的转移, 而着作权保护的是着作权或制版权
: 我想对方并不是Argue所有权的部分,而是着作权的部分
是其财产权的部份,那是可以切割买卖的,
台湾的区域被切割卖给某公司,那就是某公司的,
必须这点先成立,才有侵权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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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02.54
1F:推 to1322:绕啊绕的怎麽觉得好像回到几年前的MP3事件一样 08/29 19:21
2F:→ to1322:最终mp3完全无法可管 抓几个开刀上新闻之後化整为零 08/29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