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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举看板 C_Chat 二、违规文章代码 请贴上违规文章之代码,以便板主查找违规文章 推文违规请贴上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码 总共柒篇: ┌─────────────────────────────────────┐ │ 文章代码(AID): #1VdeBz3B (C_Chat) [ptt.cc] Re: [闲聊] [鬼灭] 木棉花小编?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604223741.A.0CB.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40 Ptt币 │ └─────────────────────────────────────┘ ┌─────────────────────────────────────┐ │ 文章代码(AID): #1Vdyiaz6 (C_Chat) [ptt.cc]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604307748.A.F46.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77 Ptt币 │ └─────────────────────────────────────┘ ┌─────────────────────────────────────┐ │ 文章代码(AID): #1VdzNr6g (C_Chat) [ptt.cc]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604310517.A.1AA.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205 Ptt币 │ └─────────────────────────────────────┘ ┌─────────────────────────────────────┐ │ 文章代码(AID): #1Vd-sZTZ (C_Chat) [ptt.cc] Re: [闲聊] 鬼灭之刃 炼狱 特别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604316579.A.763.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35 Ptt币 │ └─────────────────────────────────────┘ ┌─────────────────────────────────────┐ │ 文章代码(AID): #1Ve2WLLv (C_Chat) [ptt.cc]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604331541.A.579.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34 Ptt币 │ └─────────────────────────────────────┘ ┌─────────────────────────────────────┐ │ 文章代码(AID): #1Ve3lcPs (C_Chat) [ptt.cc]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604336614.A.676.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73 Ptt币 │ └─────────────────────────────────────┘ ┌─────────────────────────────────────┐ │ 文章代码(AID): #1VeJGk4c (C_Chat) [ptt.cc]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604400174.A.126.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89 Ptt币 │ └─────────────────────────────────────┘ 三、被检举人ID 请标注被检举人ID,否则恕不受理 BoBoLung 四、违规内容节录 请节录违规内容并贴於此处 作者 BoBoLung (泡泡龙)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闲聊] [鬼灭] 木棉花小编群呼吁拍票根不拍正片 时间 Sun Nov 1 17:42:19 2020 ─────────────────────────────────────── ※ 引述《medama ( )》之铭言: : 大家觉得哪种行为会触法,或是哪种行为比较过份? : 1. : 拍正版授权电影片尾单张照片上传网路分享心得推广作品 : 3. : 拍网路盗版漫画截图上传网路分享心得推广作品 你不知道电影跟漫画不能比吗?电影销售很重要,漫画重点是ip啦 而且同步不同步差很多啊,电影都是同步上映,大家去电影院看完 当然可以不用图片就能够讨论,但是漫画不同步,不看图怎麽讨论 更何况现在有不能贴超过1/3的限制,只看1/3根本不至於了解内容 大家看完1/3还是会想办法找正版来支持,这个跟电影也完全不能比 你电影就算只看了片尾几秒钟,整部电影就没价值,大家就不去看啦 更别说网路本来就是这样,不可能完全杜绝盗版,这就是网路的本质 你不让人贴盗版漫画,就是等着帮西洽收屍,这跟盗录片尾能比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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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oLung (泡泡龙)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上传IG、FB限动 木棉 时间 Mon Nov 2 17:02:26 2020 ─────────────────────────────────────── 着作权法第65条第1项:「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在电影院用手机拍摄电影片段,上传到IG打卡的行为,(1)非以营利为目的,(2)占着作整 体比例极低、(3)不会影响市场价值,甚至还有宣传效果,这完全符合着作权法规定。 真是不懂为什麽这种完全合法的行为要被谴责?相较之下,如果是分享盗版漫画,即便分 享篇幅高达三分之一也没问题,而未得授权的二创改作,也获得广大支持。更别说直接用 实况直播的方式,非法播送动画、游戏片段,甚至是完整的版权歌曲。 一个是绝对合法,一个是模糊地带;一个是绝对不伤害版权方,一个是可能有广告利益。 有人一边支持模糊地带的行为,一边谴责绝对合法的行为,真的是令人不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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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oLung (泡泡龙)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上传IG、FB限动 木棉 时间 Mon Nov 2 17:48:35 2020 ─────────────────────────────────────── 唉,我们台湾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很不足,这篇不谈盗版漫画和盗录片尾在道德上(要不要 谴责)有没有差别,我们就只说法律,不然一堆法盲在那边睁眼说瞎话,不要说有没有双 重标准,就连法律标准是啥都搞不清楚。 : 推 kuninaka: 合不合理你上法院看法官怎麽说 11/02 17:0 : → kuninaka: 合理使用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11/02 17:0 : → dieorrun: 合理使用也只是不能罚你而已 要你撤你还是得撤 11/02 17:0 : → wl2340167: 我看1000个法官又有1000个判法 跟人格权一样 11/02 17:0 : → iam0718: 推 每个法律人见解都不一样 上法院就是骰 11/02 17:0 法官只能在「事实真伪」的地方适度的自由心证,而「合理使用的标准」不能自由心证, 这是有明确标准的--除了法条明订的四个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质、着作之性质、所利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各项 内容具体要考量哪些,怎麽判断,全部都有清楚的标准--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不要随便 说别人没有标准。 例如「智慧财产法院 107 年民着诉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就很明确指出,(1)利用之目的 及性质要考量「商业/非营利、转化程度」,(2)着作之性质要考虑「原创性」,(3)所利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还要考虑「核心/非核心」等等,才不是自由心证。 当然,你可以说再怎麽明确的标准也会有模糊空间,例如不要说转化性、原创性,或是核 心不核心,就说整个比例,到底几分之几算是占比太多?35%太多,34%呢?为什麽差1%有 差?这种钻牛角尖的质疑当然无法全部回答,但是就这样说法官都是自由心证,根本是睁 眼说瞎话。 另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不只是不能罚,也不能随便撤。你随便撤我内容,反而是侵害 我的权利--只是因为平台业者通常会配合撤,然後没人会为了自己合理使用的贴文被撤 掉就打官司而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嘘 Aotearoa: 电影放映前都会提醒 禁止录影、录音、摄影 11/02 17:1 : 嘘 y0707186: 说厂商自己的规定的是不知道电影播放前都会有着作权法 11/02 17:1 : → y0707186: 宣导吗? 11/02 17:1 : → Aotearoa: 不管是哪个片商的片,预告片放完,正片开始前都会提醒 11/02 17:1 : 嘘 dos01: 我跟你说 你不能理解的就是这是版权方的权力这件事 11/02 17:1 : → dos01: 告不告 别人能不能贴都是版权方决定的 不是你决定 11/02 17:1 : 推 ohmylove347: 事实就是录了放上网你录多少都被必输,我忘记确切名 11/02 17:1 : → ohmylove347: 词叫啥,反正能分享且再现的方式一定触法,单看版权 11/02 17:1 : → ohmylove347: 方要不要告,什麽市场价值比例多少都没用 11/02 17:1 : → AirPenguin: 营业场所的条约消费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吗 11/02 17:16 没有违法就是没有违法,不管你怎麽宣导,都不会改变这个事实。而有没有有合理使用, 也不是版权方可以决定的,更不是版权方要告就一定触法(另外这个行为叫「重制」)至 於电影院的提醒,营业场所的条约,这指的是「电影院规则」也就是你和电影院的民事问 题--如果你拍摄了,不管有没有侵权,电影院都可以请你离场。 这和「合理使用」甚至是着作权都完全无关,不要把两这混为一谈。 大概就是这样,反正重点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其它要说这样很亮影响 别人、有可能影响日方不愿意授权等等,这些巴拉巴拉的理由,就随便,但是法律的部分 就是很明确的没有违法--如果要说什麽法律和道德不一样也可以,那就好好讨论道德, 不要乱扯法律,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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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oLung (泡泡龙)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闲聊] 鬼灭之刃 炼狱 特别短篇 第一次任务 时间 Mon Nov 2 19:29:37 2020 ─────────────────────────────────────── 熟肉出来了,跟大家分享大哥爽快的战斗 (不过大家还是要记得去支持正版漫画喔) https://i.imgur.com/4zxXRz7.png https://i.imgur.com/ayDOpoe.png https://i.imgur.com/FahWV8d.png https://i.imgur.com/f2Web24.png https://i.imgur.com/vlP1qQN.png ※ 引述《wl760713 (willy)》之铭言: : https://imgur.com/YSoKokq.jpg
: 一刀砍杀鬼跟狗 https://i.imgur.com/9DflKgr.png (这也为什麽是大哥讲话大声的理由喔!) : https://imgur.com/TDHCMdw.jpg
: 多亏大家才能守住性命 感谢战斗到最後 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某人 : 很感谢帮了我 总有一天我也想成为像你们一样出色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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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oLung (泡泡龙)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上传IG、FB限动 木棉 时间 Mon Nov 2 23:38:51 2020 ─────────────────────────────────────── ※ 引述《fjulaw (无念无想)》之铭言: : 我想了解的就是究竟是什麽样公共利益可以让你无视戏院守则之类的规范、冒着可能违反 : 着作权法的规定而让你拿起手机偷拍呢? : → BoBoLung: 就是言论自由啊 11/02 18:3 : → twKuhaku: 跟言论自由根本没关系 叫你发言别附版权物而已 不是禁言 11/02 18:4 : → BoBoLung: 不是只有禁言才涉及言论自由... 11/02 18:5 : → worldark: 这样扯言论自由... 11/02 19:0 : → BoBoLung: 不信就算了,自己去翻书 11/02 19:1 : → dephille: 笑死,讲不过人就叫人翻书 11/02 19:1 虽然说跟法盲对话真的很辛苦,但是没办法,法律普及本来就是这样的工作(摊手) 你们问合理使用的公益在哪,我回答你们言论自由,你们不信,我也只能请你们翻书。不 想自己找教科书也没关系,这里贴两篇论文摘要和一篇法普文章给你们。 言论自由与着作权的保护-兼谈着作权的限制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62752 我国宪法在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余,利用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了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得在我国,不致 产生着作权法是否违宪的疑义。但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财产权自由,以及着作权法激励创 作,促进文化的本意,却是所有民主国家一致追求的理想,也是达成民主社会的手段。如 何去协调两者间的冲突,使能相互配合,获得最完美的效果,对我国修改着作权法的此刻 ,更是具有深沉的意义。 着作权与言论自由保障的限界—以美国有关受保护着作的技术措施之立法为例 https://hdl.handle.net/11296/gnkbg6 着作权法藉由奖励创作之方式来达成促进人类科学文化进步之终极目标,可谓具有重要的 社会功能。由於着作权法的目的并不仅止於保障着作权人的权益,因此,在私人之着作权 与社会大众对资讯之利用自由间求取适当之平衡,至为重要。而在公众对资讯之利用自由 中,尚牵涉一项相当重要的基本权利,亦即宪法所保障之言论自由。就保障着作权之角度 而言,他人之言论自由难免会受到压缩;而从言论自由之角度而言,其既为宪法所保障之 基本权利,自不得任意对之为限制,否则宪法之规定将成具文。当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或 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关於其保障之限界何在,不乏详细之讨论;然而,尽管言论自 由与着作权之保障间亦有潜在之冲突存在,却未见足以媲美之深入讨论。 什麽是「合理使用」?应该如何主张? https://plainlaw.me/2018/08/27/ 虽然国家以着作权法来保障着作权人之权利,但若过度保护,可能会影响他人的言论自由 、表达空间或着作、出版之自由,甚至影响知识与文化之传递、推广,因此才设立了「合 理使用」这样的机制来进行调和。它是一种着作权法对於着作财产权之限制,在符合法律 规定之情况下,即便没有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仍然可以在一定之范围或目的内加以利用 : 推 hms5232: 真的笑死 这样叫言论自由 原PO不用跟他浪费力气了 11/02 19:3 : → snake1204: 不必浪费时间跟他讲啦 11/02 19:5 : → poke001: 言论自由是这样用的喔XD 11/02 20:3 : 推 AirO0264400: 喔...原来言论自由啊....蛤 言..言论自由??? 11/02 20:4 不过我想就算贴了文章,你们多半也不会看啦。但是只要有人愿意看,我就不会觉得这是 浪费时间和力气,有办法教会一个人是一个,其他装睡叫不醒的,我也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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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oLung (泡泡龙)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上传IG、FB限动 木棉 时间 Tue Nov 3 01:03:32 2020 ─────────────────────────────────────── : → s800525: "部分"法律人跟一般人最大差异我觉得就"部分"法律人把法 11/03 00:4 : → s800525: 条当圣经一样不容批判,一般人会用一般角度去思考这法条 11/03 00:4 : → s800525: 对社会是否合宜,台湾一堆不合时宜的法条没有改,难道法 11/03 00:4 : → s800525: 条完全没错都不容批评?最大原因还是立委怠惰就是 11/03 00:4 : 推 harry10723: 抱着过时的可笑法律跟常识人吵架是蛮好笑的啦 11/03 00:3 : → harry10723: 法律人:这没有违法 常识人:这法律有问题 11/03 00:4 : → harry10723: 难怪永远都不会有交集笑死 11/03 00:4 : → harry10723: 哪个读法律的敢保证订的法律都没问题?那抱着法律找架 11/03 00:4 : → harry10723: 吵又有啥意义 11/03 00:4 我也是很不懂,我这几篇文章都在说,你可以觉得这就常识来说有问题(例如在戏院用手 机就是错,有可能害版权方不授权就是错,都可以)但是拍片尾打卡就是没有违法。只是 因为一堆人打死不相信,於是我才耐心解释,贴法条、贴判决、贴论文,就只是要证明「 拍片尾不违法」,现在却变成我拿着过时的法律跟常识人吵架? 来嘛,这里不就又一个不相信「拍片尾不违法」的人吗? : 嘘 onionandy: 你没有公播权盗播别人的版权物扯什麽言论自由 11/03 00:52 我就很好奇,不相信「拍片尾不违法」又要说法律违背常识,到底是再演哪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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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oLung (泡泡龙)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上传IG、FB限动 木棉 时间 Tue Nov 3 18:42:52 2020 ─────────────────────────────────────── : 嘘 jim924211: 可怜啊,被打脸回不了乾脆装作没看到 11/03 13:2 : → jim924211: 还有那个说「宣导酒驾有用?」的那个躲去哪了 11/03 13:2 来啦,继续回。真的是,每个都回说我洗文章,不回又有这种。 现在继续回打你脸,但是欢迎你改嘘我洗文章( ^.< ) : 嘘 tsubasa6405: 这部片尾放了大量正片的剪辑图片,如果录片尾合法, 11/03 04:0 : → tsubasa6405: 表示正片这些桥段你拍照上传也合法了,差别只是一个 11/03 04:0 : → tsubasa6405: 有工作人员名单另一个没有 11/03 04:0 : → tsubasa6405: 还是你还没看过所以认为这部片尾只是单纯的跑马灯? 11/03 04:0 : 嘘 tsubasa6405: 你不是说不谈正片只谈片尾吗?那片尾有正片的大量图 11/03 04:1 : → tsubasa6405: 片剪辑要怎麽分开来谈? 11/03 04:1 : → tsubasa6405: 如果着作权法认为拍照正片上传IG是合法的,那你说片 11/03 04:1 : → tsubasa6405: 尾100%合法不就很明确了? 11/03 04:1 : → tsubasa6405: 话说你都贴四篇了,怎麽会在意有完没完呢? 11/03 04:1 : 嘘 coolmayday: 第一篇你只谈片尾都没说 还想继续摇着不违法的旗帜? 11/03 04:4 : → coolmayday: 回到後面才因为推文才说自己只谈拍片尾... 11/03 04:45 这两个阅读能力有问题的一起回啦,我从来就没有「只说拍片尾不违法」,我说的是只要 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拍摄电影片段就不违法--而拍摄片尾,肯定满足合理使用的 要求,所以不违法。只是因为谈正片,还要谈「核心/非核心」不拿出具体片段无法进行 判断罢了。 : 嘘 ikuJJ: 欸你要不要把前面几篇废文大家嘴爆你的部分先回一下啊,是 11/03 08:5 : → ikuJJ: 不是发现被大家嘴爆了才赶快发一篇新废文转移焦点?战力是 11/03 08:5 : → ikuJJ: 有没有这麽弱? 11/03 08:5 : 嘘 peanut20700: 只挑回得了的回阿 回不了就装死 嘻嘻 11/03 09:2 然後你到底要跳针几次啦?每篇都在跳针我也没说什麽,还是每篇回你,好意思说我只挑 回的了得回,回不了就装死?就跟你说自己去看第一篇文章的推文,到底有没有人在说「 拍电影片段违法?」跳针了一整天打死不看,好意思说人装死z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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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板规条目 请标注违反之板规条目於此处 4-4(第Ⅰ款) 六、违规说明或佐证 请简述被检举人如何违反板规或附上佐证 中文字10字以上,其他语言、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不计入 四十八小时内的九篇文章中,就有七篇与《鬼灭之刃》有关,且当中更有五篇主要旨在回 覆「电影遭到盗录」的议题(至少两篇遭到大量嘘文),此举应认定为具洗板之意图。 -- 既然最後一篇竟然这样说,那就只好「成全」您了……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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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BM/M.1604403545.A.563.html
1F:→ sos976431: 鬼面粉 36.226.243.110 11/03 20:13
2F:推 cyclone055: 觉得还有4-7 这种原文编辑回应就可以 101.12.28.44 11/03 21:00
3F:→ cyclone055: 搞定的还硬要洗… 101.12.28.44 11/03 21:00
4F:推 Winter1525: 炼狱外传那篇应该有4-10吧 101.14.205.58 11/03 21:24
5F:→ Winter1525: 版主都跟他说请避免接力的情况 但他 101.14.205.58 11/03 21:24
6F:→ Winter1525: 还故意贴超过1/3的量 而且前天链锯人 101.14.205.58 11/03 21:24
7F:→ Winter1525: 也一篇这种情况 101.14.205.58 11/03 21:24
8F:→ Winter1525: 虽然接力没被判过4-10 但同一个人连 101.14.205.58 11/03 21:24
9F:→ Winter1525: 续犯应该就不太一样吧 101.14.205.58 11/03 21:24
10F:推 an94mod0: 已通知 1.162.207.5 11/03 22:54
11F:→ BoBoLung: 没什麽好说的吧,三天九篇文章,第一天 1.173.113.108 11/03 23:21
12F:→ BoBoLung: 两篇,第二天五篇,第三天两篇。哪有不 1.173.113.108 11/03 23:21
13F:→ BoBoLung: 日期硬要凑成「48小时九篇」这种说法? 1.173.113.108 11/03 23:21
14F:→ BoBoLung: 就算是两天九篇,前面针对4-4修订的讨论 1.173.113.108 11/03 23:22
15F:→ BoBoLung: 就有人认为每天五篇都还太少,而我也才 1.173.113.108 11/03 23:22
16F:→ BoBoLung: 48小时九篇,这样也要说洗文= = 1.173.113.108 11/03 23:22
17F:→ BoBoLung: *不看日期硬要 1.173.113.108 11/03 23:24
18F:推 LastAttack: 我会说每日五篇太少是指无论内容一概140.116.103.104 11/04 01:03
19F:→ LastAttack: 皆桶的情况下^^不是说一天发不到五篇140.116.103.104 11/04 01:03
20F:→ LastAttack: 就一定不是洗文140.116.103.104 11/04 01:03
21F:→ LastAttack: 搬弄他人说法前不先真正搞清楚,发再140.116.103.104 11/04 01:06
22F:→ LastAttack: 多篇,引用再多文献都没说服力啦140.116.103.104 11/04 01:07
23F:推 LastAttack: 认真不唬烂==你所谓法律普及颇失败的140.116.103.104 11/04 01:16
24F:推 BoBoLung: 您是那位?我怎麽不知道原来我「搬弄」 42.74.105.1 11/04 01:16
25F:→ BoBoLung: 的是您的高见呢? 42.74.105.1 11/04 01:16
26F:→ LastAttack: 你中间那五篇时间仅仅隔六小时左右,140.116.103.104 11/04 01:18
27F:→ LastAttack: 单凭这点当然不能说一定是在洗文,得140.116.103.104 11/04 01:18
28F:→ LastAttack: 看文章内容,看是否过於雷同之类的。140.116.103.104 11/04 01:21
29F:→ LastAttack: 然而即便我带着找碴的心,其中那两篇140.116.103.104 11/04 01:21
30F:→ LastAttack: 篇幅稍长又文诌诌的,我还是没那个耐140.116.103.104 11/04 01:22
31F:→ LastAttack: 心啃完...140.116.103.104 11/04 01:22
32F:推 BoBoLung: 结果你只是想说,我的解说很冗嘛= = 42.74.105.1 11/04 01:24
33F:→ BoBoLung: 好,这个我会反省... 42.74.105.1 11/04 01:24
34F:→ laptic: 如前面有人指点,可以编辑修文反驳啊... 118.101.148.36 11/04 06:52
35F:→ LastAttack: 一个晚上发四篇都在讲合理使用,而其140.116.103.104 11/04 09:25
36F:→ LastAttack: 中第二篇、第四篇离前一篇都还不到一140.116.103.104 11/04 09:27
37F:→ LastAttack: 小时。重点是,上述那两篇同时还都是140.116.103.104 11/04 09:28
38F:→ LastAttack: 发来回前一篇的推文。这被检举乃至检140.116.103.104 11/04 09:28
39F:→ LastAttack: 举成功被桶都不令人意外。140.116.103.104 11/04 09:29
40F:推 redDest: 4-4违规 36.239.116.180 11/07 01:09
41F:推 an94mod0: 4-4违规 36.229.87.60 11/07 20:16
42F:推 jschenlemn: 4-4违规 220.129.230.84 11/0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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