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oshinsya (永远的新手)
看板C_ChatBM
标题[申诉] #1XBj2aOB (C_ChatBM)
时间Mon Sep 6 10:28:23 2021
一、判决文章代码
#1XBj2aOB (C_ChatBM)
二、申诉人ID
Syoshinsya
三、申诉理由
关於 4-5 的标准不一,已於上篇申诉中提到,不再赘述只完整附上上篇申诉文。
====================
以
#1XBb3oBF (C_Chat) 推文判决,4-5无违规为基准。
4-5 I 判决基准为「发文、回文、推文对现实存在之人物或群体为『人身攻击』」。
所谓「现实存在人物或群体」之主体套用至九层塔,本已相当牵强,这次有几棵九层塔们受到伤害?而就算退万步言,认可「九层塔」为一个指涉明确的群体,那在随後判决细节就更在逻辑上让人感到疑惑。
在「人身攻击」的概念上,必须具备「主体、客体、攻击行为、实质损害」,缺一不可。
被检举主体就我,略。
客体是九层塔?攻击行为是不良?低品质?
实质损害是???
像是碰碎了某几棵奉行「无以名状」之理念的「九层塔」的玻璃心?或者是伤害了哪边种植九层塔的农民?
还是的确只不过是「我」看了没笑,「我」不开心,「我」被戳到G点?
然後我收到检举。
既然在该篇推文下能得到「4-5 无违规」之结论,那遵循先判,「低品质、不良、烂」文意与表现几近一致,如果标准有所变动,那理应从轻,不管在心证或推定上都应如此。
为何在本篇推文下,改判 4-5-1 违规并处罚,实则让人感到不解。
请新任版主审慎审视,感谢。
====================
以下为本篇申诉本体。
在犯罪竞合论中,在一次行为「可能触犯」多次「规范」的情况下。
4-5 人身攻击保障的是「受侵害客体『不受人身攻击』」的权益。
4-7 保障的是「西洽版面『不受蓄意引战』」的版面和谐。
本来在连续同主体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多篇推文下进行多次各项检举,并多次计算水桶次数,进而处以永久水桶之方式本身就相当吊诡。
在连续计算次数上究竟保障了西洽版上什麽「权益」,如果只是要「这波讨论」触犯版规者闭嘴反省,那麽一次重罚加成云云,应以符合比例原则。
在一般认知下,在「针对同一主题之连续讨论跟争执或其余判定」以合理判定下应视作「一行为」判决并在斟酌「一连串行为」中的犯行次数与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上的修正。
既然存在於多次计算水桶次数,而最终可达永久水桶 (无期徒刑、死刑) 之如此重的处罚刑度。
那麽在客观层面下,在连续计算处罚次数之基准与明确性就必须更符合「必要性」与「实效性」。
一次重罚长时间水桶已有足够吓阻或管理者於管理上之便利情况下,在现行计算方式的充斥各种一次过半、一发毕业 (光这「一篇系列」我就吞了八「次」),这除了给「有心『者』」排除异己之外,对整体版面管理助益是否有正面影响,值得思考。
且本来判决基准就应该尽量一致以保持判决本身之信度以服众人,而上期在各式版规理解或施行上出现争议而一再改判之具体事实,早已突显各方面标准不一的重大疑虑。
以现实上在交通规范连续处罚为例,就有所谓一定时间间隔或者是一定距离地点的区别。
既然如此,在「多次计算」至永桶这种有明显剥夺使用者权利的案件审视下,不管是以多次 (同主体高关联,时间相近) 推文视为「一次」行为加重,或者是追究多次检举保障版面秩序的必要、实效的比例原则,更或者在单一新兴名词概念上的审核基准差异,都应该要用以原先更高基准更严格的计算方式,以达成管理便利与言论自由方向管控比例上的协调。
请新任版主明察,感谢。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M-V405.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75.16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BM/M.1630895305.A.A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