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live (宅男)
看板C_WorkBoard
标题Re: [申诉] C_Chat板处分
时间Wed Nov 14 23:00:49 2007
※ 引述《j5 ()夜毁()》之铭言:
: 1.申诉者不进反省,动歪念,申诉急就章,可见成竹在胸,申诉有理,力量十足 ; 之後绕英文
: 大声嚷嚷申诉又不一定胜诉,持申诉权当游戏,抱着姑且试一手、碰碰运气之心态
: 殊不知充其量只能视为预留台阶遁逃之 ; 既然自认师出无名,心理有谱,何必自掌脸颊?
我自认有理 但是群组长是否徇私或公正非吾人可得知者
: 2.不知原申诉者所言"依法行政",依的是何法? 看板机动调制罚则,仍是希望板友自尊自重
: 卡漫组规其中宣示,无必要有钻研法则漏洞之小慧 ; 只要含冤,本组尽全力必还清白
: 犯规型式百百种,定义规范时,制规者苦心费思量,要保护好人,亦要惩办恶者。
: 立法原意还是希望使用者自律 ; 若充耳不闻,泯视一般道德规理,百万条法规也枉然
: 而且现在又要拖人下水,处罚方式也期待"比照办理"水桶 ; 积非成是,真是设想周到
: 似同前面有些案例,本组务板特地保留,以供核示之。
既然群组长说我语焉不详 连哪条法都没说 那我有义务要解释一下
PTT的站规对於违规行为的界定是这样的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二)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
(六)发表与板旨无关之商业广告者。
(七)违反其他由小组长订定之群组规范及版主所订定之板规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组长管理群组时,违反本站关於板主及小组长权利义务及管理
之各项规定,或其他不当行为。
二、其他违规行为:
(一)利用水球、交谈或信件,从事下列行为者:
1、内容有毁谤、侮辱、谩骂他人之情形。
2、未经本站许可,散布带有广告性质之内容。
3、以超过一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4、对其他使用者为性行为或猥亵行为之邀约或引诱。
(二)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使用他人设计之图案、文字作为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
(三)故意或过失注册与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帐号,经该他使用者申诉影响其权利者。
(四)重复於本站注册帐号,且过度占用资源或不当者。
(五)不当编辑或使用昵称、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个人资讯设定者。
而私人信件之内容,为後者第一项
应属 Violation 板(违规检举中心)所管辖
前者第五项称之挑衅
为发表於该看板之内容及推文
故C_chat版版主对自己无管辖权之事务遂行判决
应属过失,故吾人於此提出申诉
: 3.既有反省之意,何必逞挑衅之能事,寄站内信讥讽之;乖张行事,又要以酒醉为由,便宜埋
: 了事,或可云︰ "清名登而金贝入,信誉显而然诺亏,不知後之矛戟,毁前之干橹也。
: 人之虚实真伪在乎心,无不见乎迹,但察之未熟耳。一为察之所鉴,巧伪不如拙诚,
: 承之以羞大矣。"
: 综合以上拙审,驳回原相关申诉 ; 若欲解禁言,请发诚意,相信板主群或许可网开一面。
酒醉一事与寄信无关,如果没讲清楚是我的错,那是我初次水桶的事
我希望能清楚的得到一个答覆
群组长认为该次永久水桶判决,C_Chat版主是否逾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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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I LOVE YOU」
「There is nobody love anybody,darling」 「We just surv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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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olive 来自: 218.165.72.180 (11/14 23:09)
1F:推 dkfum:你申请假释跟法官呛声 你以为他比你更不懂中华民国宪法? 11/14 23:49
2F:推 WolfLord:抱歉,插个嘴。版主的管理权在自己版上,因此他在自己版 11/15 00:48
3F:推 makinonanami:(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规则中明定之违规行为。 11/15 00:48
4F:推 makinonanami:对了,群组长也有解释权 尤其卡漫组是沿用站规作组规 11/15 00:52
5F:推 WolfLord:上做判决绝对没有逾越权限。不管参考因素为何。 11/15 00:53
6F:推 makinonanami:版主亦同,因此你单以条文来讲不具效力,毕竟挑衅行 11/15 00:59
7F:推 makinonanami:为也可以从现有条文扩大解释 另外,心态的事本来就 11/15 01:08
8F:推 makinonanami:由管理者进行合理判断,那种语气要认为你有理很难吧 11/15 01:12
9F:推 Gunslinger:今天终於见识到了第一千个民免而无耻的范例… (泪 11/15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