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hko ()
看板C_WorkBoard
标题Re: [问题] 关於争议判决
时间Mon Jun 30 11:38:08 2008
※ 引述《j5 (喔。)》之铭言:
: ※ 引述《yohko ()》之铭言:
以上恕删
: : 本篇文章中j5小组长对於ikz一案提出判决,但判决书中也将与该事件无关的我牵扯
: 并且完整将ID打出,我相信小组长是不会做出自己砍文的动作,因此在此不提证据仅
: : 该文编号,请各位版友们自行移驾该文章阅读。
: : 当我於#18GzRlzA (C_WorkBoard) [ptt.cc] Re: [判决] ikz 水桶申诉?
: : 提出为何提到我的问题之後,j5小组长回覆了
: : #18G-Fgtr (C_WorkBoard) [ptt.cc] Re: [判决] ikz 水桶申诉?
: : 让我非常疑惑,为何一个与事件无关的局外人,在判决中出现的内容比该被告ikz还多
: : j5小组长文中提到
: : 作者 j5 (?) 看板 C_WorkBo
: : 标题 Re: [判决] ikz 水桶申诉案
: : 时间 Mon Jun 2 20:13:25 2008
: : ─────────────────────────────────────
: : 看来 y 先生真的是误会了,只是碰巧提到阁下而已 ; 判决文原告,皆指ikz。
: : 如果真的是碰巧提到,为何我的版面比被告还多呢?
: : 我认为该文并没有解除我对此事件的疑惑,希望j5小组长可以给我一个清楚的交代,
: 本组务板有保存证据之必要,何必说成怕证据会被更正,难道心里有鬼?
: 说要湮灭证据,在前些日子,本组掌握 "暗酸人,明攻击看板事务" 检举案中
: 有些人总是刺完後,慌张就赶紧删文 ; 然而板、组务文章就赶紧全都转去信箱
: 无端转录不够,再加几篇大肆贬责一番後,就跑到公开板上闹了
: 令该板主群不堪其扰,本来批评板务自是合法,然而他们都做伙真去酸,这样真的合情合理?
既然已经掌握证据,想必组长有足够能力将该犯人揪出来实行惩罚了吧。
那何不趁这个机会将证据全部拿出来,并且指名道姓将这事件一并解决?
还是您所谓的"证据"都是些拿不上台面的东西?
如果不是的话就请您拿出来,不要隐瞒案情,让案情早日真相大白,也给该版版主群一个
合理的交代,相信这也是当初检举人想看到的结果。
: 就真的是误会,都过了大半月,何必心有余悸,看来y先生还是有所质疑
: 那敝人再标明更清楚一点:
: 2.板主 yohko 先生多次关怀本群组内看板,帮查案、全力申诉板主群,毫不手软
: 仅奉上本组感激之意,有您的有力、用心地监督,深刻相信,明天会更好。
: 故然 y 先生所言甚是,只要被害人自身觉得权利已遭侵犯
: 自然有提出告诉之考量,
: 其余有关y板主的都没了,如果ikz判决文以下还有指称y先生,有的话就指出来
ok,看来是我国学常识不如您,误会您文章的意思了。
: 或是以阁下多次出入组务、关心板务,一定有耳闻这些实际杯葛公开讨论板的情事发生
: 有能力可否提供明确路径,本组一定还你清白
看您如此说法,似乎我现在仍然是嫌疑犯?什麽叫还我清白?难道我已经是被告之一了吗
身为一个小组长,可以请您不要跟我们这些小版友一样小鼻子小眼睛,大家打开天窗说亮
话,不要在那j先生来y先生去的,要就直接把ID全部打出来,不然就不要用似是而非的称
呼来酸人,被刺破了才说别人误会了、有被害妄想症之类的话语。
BM版我有转录一篇公告的写法,j5小组长可以参考一下,以免我又因为国学常识不如您
而再度误解您的意思而造成您的困扰。
: 原告obov既然已服从判决,何须咄咄逼人,所列证据一概不误,您自可参考
看来您是有所误会了,obov事件虽已落幕,但我的疑惑并没有解开。
我的疑惑是,假如以後仍然有发生这种被告上诉至组务版的事件,是否其他非当事人以及
小组长与版主的其他版友可以审问并发表自己对该名原被告的意见或是疑问?
: 原告若还有问题,请续提出权利救济
另外回应kid725版友对我的疑问,以下仅节录重要部份,并感谢您对我的厚爱。
作者 kid725 (基德) 看板 C_WorkBoard
标题 Re: [问题] 关於争议判决
时间 Sun Jun 29 15:54: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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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以本版第1337篇为例 y兄虽非当事人 也不是申诉人 但y兄出手 场内皆尽折服
在1337篇,我是这样写的,同样仅节录重要部份,引用部分恕删
作者 yohko () 看板 C_WorkBoard
标题 Re: 想请教一下j5版主
时间 Mon Dec 17 18:03:0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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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leted by: comsboy (203.203.143.211) 12/17
18039
312/17 - □ 与ACG无关,请私下通信沟通 by D
明显与事实不合,请小组长明察
身为版主可自由进出delete版为站方给予之权限,而delete版为各版版主砍文後所留下
的文章遗骸,其中包括了本文、推文以及删除人时间及IP。
当时我只是提出我对该次事件的疑惑,并且拿出明确的证据,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是很重
要的,如果kid725以及j5组长对於本证据的可信度,我自可提出完整的文章备份供您参考
抑或是本版版务之证据取得除了公开版或是个人版之外,由隐版提出的证据皆为不可使用
之证据?
还望j5组长给我以及其他或许有疑问之版友一个让我这个国学常识低落的人看的懂的说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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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15.57
修除引用文换行及签名档
※ 编辑: yohko 来自: 220.134.15.57 (06/30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