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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Christianity 看板 #1IVIu_pB ] 作者: HellyStrike (硫磺燃烧的火坑) 看板: Christianity 标题: [文件] 同性婚姻是人权吗?(4/6) 时间: Sat Nov 9 02:32:27 2013 2012年11月22日 同性婚姻是人权吗?(4/6) 关启文,同性婚姻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D) 婚姻制度:平等人权vs公共利益 在纷纭的意见中,究竟我们应如何决定社会应制度化那种家庭结构呢?主要的进路有两种 ,一是诉诸公共利益(或作共善),二是诉诸人权。何文康说:「自古以来,不同的社会 和文化都肯定异性婚姻的社会价值,因此承认异性婚姻为一种社会制度,而作为一个社会 制度必须促进公共利益。」[39]这反映第一种进路,而第二种进路可从以下事件反映:很 多人心目中法国在文化和人权上是最「先进」国家之一,但其实她虽然已有同性伴侣法, 但至今仍不容许同性婚姻,有一对女同性恋者向法国的宪法议会(Constitutional Council)上诉,但在2011年1月,议会却裁定不容许同性婚姻的法例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 本权利并不冲突。支持同运的律师Emmanuel Ludot大感失望,说:「法国…不再是地球上 人权的灯塔。」[40] 不少人以为「同性婚姻是人权或平权」的观点是天经地义,然而在认真研究这课题的学者 当中,这观点并非共识。如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论到同性婚姻的问题时,没有 明确表示赞成还是反对,但却指出一般自由主义者从「平权」的理念证立同性婚姻的做法 ,是不能成立的。[41]他认为「要决定政府该不该承认同性婚姻,怎可能不先为婚姻之目 的、同性恋的道德地位,来一场道德辩论呢? 」(页 282)可见桑德尔在婚姻问题上, 是赞成诉诸公共利益的进路。他指出婚姻作为社会制度并非一些人有我有的基本福利,而 是对某种生活方式赋予「荣誉和肯定」,是一种推崇和奖励,这当然要考虑那种生活方式 包含哪些美德、促进那些美善,因而值得肯定和奖励。例如香港政府的综援是人人都可申 请(只要符合基本条件),但政府颁发的大紫荆奖却是百万中选一,特别给那些对社会有 重大贡献的人,若每个人都可拿大紫荆奖,那这奖本来拥有的奖励和嘉许意味就荡然无存 了。简而言之,婚姻是大紫荆奖,而不是综援。 然而对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而言,原则上婚姻就如综援,一定要平等颁发,当美国麻省高等 法院通过同性婚姻後,支持者Eileen McNamara写道:「拥有结婚证书的权利并非道德、 宗教或伦理的问题,而是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问题。说到底,就是这麽简单。」[42]香 港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是另一个例子,她知道亦有部分人基於宗教信仰或其他信念「仍然反 对同性恋者有缔结婚约的权利」,但她认为「在法制而言,同性恋者的权利必须与异性恋 者一般,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不能因为部分人的价值观,便在制度上长期压抑同志的公 民权利。」她相信「在医疗、房屋、税务、入境、承继权等直接影响日常生活的范畴,同 志依然备受歧视。」特别在税务方面,异性婚姻可享有配偶免税额,但同性伴侣却没有, 而且同志的房屋福利远远不如。从这些事实看到,「同志被视为二等公民。… 拒绝同志 登记结婚,间接令同志受到经济剥削,有违公义。」 何秀兰认为考虑公共政策时,各种「价值观」都不相干,唯一的标准就是公平和公义,在 这一方面她是一个典型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可为社会提供一个中立、公平的框架,避免了 价值观(美善人生的概念conceptions of good life)的多元冲突。这其实也是自由主义 者的典型盲点,她不觉察自己也有一套价值观(公平是唯一价值),并非中立。而且何秀 兰也假设了这种价值观:「同性恋没有道德问题,且与异性恋在各方面都有相同价值。」 她却没有为此提出强有力的论据。她接着来的指控(如歧视、不公义)都倚赖她的基本前 设,这前设既没稳固甚础,这些指控也欠说服力。[43] 何秀兰完全忽略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处境,因为婚姻制度不是强 制性的,你可以结婚,也可以不结婚。社会鼓励特定的婚姻形式,而排斥另外一些,为的 是保障和促进社会的长远发展。我欣赏何秀兰争取公义的热诚,然而她对公义的理解过分 简化。单单用简化了的「公平」观应用到婚姻制度的问题上,不单导致错误的立场,更会 後患无穷。(通往地狱的路是铺满善意的。)何秀兰的思路反映一种极端平等主义甚或铲 平主义:异性恋者可以结婚,同性恋者却不可以,也因此没有婚姻制度赋予的福利(如免 税额),这种差别对待就是不公平、不公义。这种对公平的理解是肤浅的,不是甚麽事物 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公平是指在某些处境中合宜地对待别人,给别人他当得的。例如在 学校的处境,一律给学生同一个分数(无论他表现如何)反而是不公平,有优秀表现的同 学得好成绩,坏学生得差成绩,才算公平。一般而言,对有相同价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评 价,又因应事物的不同质素作出不同的评价,才是公平。 她假设了一种抽离处境的公平观,但公正是有处境和所属领域的,参着名社群主义者 Michael Walzer的「不同正义领域」(spheres of justice)和复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概念。例如在家庭,难道每一个人作的都是相同才是公平吗?父母为子女作 很大牺牲,子女坐享其成还不知感激,这样是否公平?那父母为何要继续屈顺於这种「不 公义」制度下?纵使这些父母甘心情愿,但可能只是因为被意识形态洗脑?(同样道理, 不少极权政府的子民甘心作顺民,只是因为无奈无力感缠身,或被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洗 脑。)在这情况下,争取公义者要使那些顺民苏醒过来,作良心化的教育( conscientization)和充权(empowerment)的运动,启发家长反叛家庭这「不公义」的 制度。人们仍然可以生儿育女,但要公司化、合约化… 法庭也要介入家庭,为家长申冤 ,惩罚没履行合约条文的子女。要这样作才算维护公平吗? 单单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会产生很多难题:成年人可结婚但少年人却不可,这是否也是 不公平?又或者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也经常借钱给朋友,甚至供他们读书,为 何我不可以有免税额,看来任何好朋友都应有免税额!假若将来同性伴侣可以有免税额, 但同性同居好友(没有性爱那种)却不可以有免税额,又是否公平?是否真的所有结合的 方法都是一样的呢?人狗恋、多妻多夫又如何?社会也在经济上剥削他们麽?为何人不可 跟心爱的狗注册?这就可以将遗产全数遗留给心爱的狗(可托律师管理) ,又可享受免 税额,要知道每年花在狗粮、看兽医的钱也不少啊!包二奶的人更觉得社会对他们不公平 ,不单看他们如过街老鼠,还不给他们双倍或三倍的免税额,要知道独力挑起两头或三头 家可不容易啊! 我们可列出各种婚姻的理解: (A)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 (B) 婚姻是两个人(不论男女)的终身结合; (C) 婚姻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终身结合; (D) 婚姻是多男多女的终身结合(多元婚姻polyamory); (E) 婚姻制度违反人权,应该取消,因为它歧视了终身结合以外的性表达方式(如一夜 情)。 (F) 以上A-D所提到的「结合」都包含性关系,但有些人认为婚姻和家庭根本与性无关 ,只要是亲密和互相倚赖的关系就可算是婚姻和家庭。 同运认为若接受(A) 而不接受(B),会侵犯同志的平权。然而平权思路难以停留在(B :若只接受(B)而不接受(C)/(D),多妻(夫)倾向者或多元婚姻爱好者也会指控 我们侵犯他们的平等人权。单从平权逻辑看,如何防止由(B)向(C)-(E) 滑落呢? 所以一种泛公平主义或泛人权论不单导向多夫多妻制,更不能把婚姻限於人,甚或不能限 於生物,我能否与心爱的Hello Kitty、电脑、机械人或古董结婚,为何不可?若反驳说 婚姻必然是二种生物的结合,婚姻的原意就是如此,那即是说婚姻有一定本质,不只是约 定俗成。但只考虑「公平」,那就应该没有界线,「同性婚姻是平权」的说法最终会导致 婚姻制度的瓦解。[44] 桑德尔也指出若诉诸平权,坚持在价值观上保持中立,一律平等,那就应接受婚姻的「去 建制化」(disestablishment),这是指「 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认,由民间机构扮演 这个角色。」(页 283)这「是自由至上主义的最佳解决之道。它没有废止婚姻,只是废 止婚姻由政府承认之必要。」(页 284)不要以为这是天方夜谭,例如「金斯利 ( Michael Kinsley) 2003年就曾在 《华盛顿邮报》撰文,支持废除法定婚姻,……挺同 性婚姻的人抱怨只允许异性恋结婚是歧视。反同性婚姻的人说政府承认同性婚姻,对同性 恋就不仅是包容,而且还是认可,替它盖上政府批准的章。金斯利写道,解决方案就是『 结束政府认可婚姻的制度』,让『婚姻私有化』。」(页 284)「伴侣要怎麽庆祝结合都 可以,要随时认定自己已婚也可以…。没错,如果想结三人婚,或自己与自己的一人婚, 只要有人主持仪式,宣布礼成,都由他们去。」(页 284)这种构想在香港已有人提及, 如石琪虽然承认「一夫一妻制已成世界最普及和合理的主流」,但他亦指出「早已有人乾 脆反对任何婚姻制度,认为是多余的约束、买卖的契约。为什麽一个人要属於另一个人呢 ?不如简简单单合则共聚,不合就分开,何必办那麽多劳民伤财的手续?自然生物就是这 ,不结婚也能繁殖後代,生生不息… 看来,婚姻制度或会逐渐淘汰。… 如果社会上完 全废除婚姻,是否更能各适其适、自由自在呢?人人经济自立,就不必靠配偶养活。不做 夫妻亦可做爸爸妈妈,生儿育女。」[45] 婚姻制度的废除看来可减少很多争辩:「由於政府不再把婚姻这个荣誉衔颁给任何家庭单 位,公民从此可以避免为了婚姻有何目的,同性恋能否胜任该目的再进行争论。」然而「 同性婚姻的正反双方都很少人接受去建制化之议。」(桑德尔,页 285)「尽管强调自由 选择,麻州最高法院却明确表示无意替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开道。它也不质疑政府有权把 社会认可只送给某种亲密关系,但不送给他种亲密关系。它也没呼吁要废除婚姻,或把它 『去建制化』。」(桑德尔,页 287)这是否反映大家都知道婚姻制度对社会的重要性呢 ?(以上的讨论没有触及(F)的选择,下面会有相关的分析。) 桑德尔又指出:「想以不做道德评断为由,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主要依据是非歧视和自 由选择的理念。但是,这些理念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同性婚姻的正常化。」(页 285)因为 「如果所有自愿的亲密关系,政府对其道德价值都做到真的不置可否,那麽政府就没有立 场限制重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都可以合法化了。」(页 286) 那即是说,若贯彻 平权的进路,现在对婚姻的各种限制也难以成立,到最後导致婚姻制度的消失,但这恐怕 不是大多数人都能接受吧?所以在家庭结构问题上,诉诸平权的进路,并不可取。相反, 诉诸公共利益的进路没有这样可怕的後果,也与我们长久的婚姻文化和制度吻合,所以更 为可取。 因此,考虑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时,我们应该问这样做是否能促进最大程度的公共利 益。所以「真正的重点不在於自由选择,而在於同性伴侣配不配得到社群的名份与认可, 在於他们是否有实现婚姻做为社会制度之目的。……职位与荣誉要怎麽得到正义分配,是 社会应该认可哪些价值。」(页 287)例如「法定婚姻不只是两人之间的深厚承诺,也是 具有高度公共性的一种庆贺,庆贺携手、陪伴、亲密、忠诚、家庭等理想。」(页 287) 「非歧视与自由选择并不足以构成赞成理由。要决定谁具有合法结婚权,就必须思考婚姻 目的何在,推崇的是哪些美德。」(页 289) 当然,以上论据只是指出当采纳的进路, 按这进路应否接纳同性婚姻还需要多方思量,首先让我们检视支持同性婚姻最常见的论据 。[46] [39] 何文康,〈同性婚姻法的挑战〉,《明报》,2003年8月21日。 [40] Brian Love,〈Top French court rejects gay marriage〉,《中国日报香港版》 ,2011年1月29日。 [41] 迈可.桑德尔《正义──一场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2011。 [42] Eileen McNamara, “In the end, a simple matter of law,”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te, November 21, 2003. [43] 当代自由主义其实受到很多挑战,不少自由主义者都愿意聆听他人对自由主义的批 评,从而作出修正。一些温和自由主义者如Stephen Macedo也有所反省,承认他们过往忽 略生活方式的美善与否,一刀切地认为所有生活方式都应平等看待,的确会导致社会问题 丛生。因此他提倡一种judgmental liberalism──敢於作价值判断的自由主义(Macedo 1997)。 [44] 那也不是说完全不考虑同性恋者应有的福利(但同运太早假设了所有福利都是他们 应得的),只是不能用一刀切的做法。很多问题都可用非强制的方法解决:如自己立遗嘱 、医院为探病有更灵活的安排等,不用动摇现在行之有效的婚姻制度。 [45] 石琪,〈完全废除婚姻?〉,《明报》,2004年8月24日。石琪对这问题还是有点举 棋不定,他结语时又说:「但感情关系,也需要安全感的保障,现在还远远未到达取消婚 姻保障的时候。」我同意感情关系需要保障,但他不明白更需要婚姻保障的不是成人,而 是孩子。他轻描淡写说一句「不做夫妻亦可做爸爸妈妈,生儿育女。」但在一个性关系混 乱、夫妻和父母等角色不稳定的社会中,「生产」儿女不是问题,但真的能为他们提供良 好的「养育」吗?这才是关键。 [46] 近期从法律角度反驳同性婚姻的论文,可参Girgis, George & Anderson (2010) ,作者包括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的政治系教授Robert P. George,他 也是法理学的教授(McCormick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和Director of the James Madison Program in American Ideals and Institutions at Princeton University,另外两位是 Sherif Girgis(普林斯顿大学)和Ryan T. Anders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他们在2010於《哈佛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期刊》出版论文 〈甚麽是婚姻?〉,维护一夫一妻制。 --      众税吏和罪人都挨近耶稣,要听他讲道。      法利赛人和文士私下议论说:这个人接待罪人,又同他们吃饭。 (Luke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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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HellyStrike (116.89.132.64), 时间: 11/09/2013 15:32:52 ※ 编辑: HellyStrike 来自: 116.89.132.64 (11/0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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