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ka123ily (NUNCA 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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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台湾主教团声明 反对大法官改变婚姻定义
时间Wed Aug 30 23:11:51 2017
你的说法让人叹为观止。
依据研究伦理,我们必须先承认每个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对待与尊严
而性别认同与性倾向是否对一个人教养孩子的能力有影响,应当视为无差异。
若要证明两组有差异,必须尽可能排除不同变数的影响,尽可能有明确的证据。
否则很可能在不正确的统计数据与有争议的研究方法上,将人群不当地区隔开来。
这可能会让特定族群受到不当的对待与社会歧视,有损特定族群的利益。
因此对於同性伴侣收养对孩子不利的研究,必须要有十分强的经验证据。
但是目前只有零星的几个研究宣称他们得到这样的结论,
而这些研究也被认为研究方法与取样有争议,并不足以支持他们的主张。
另外,科学研究的宗旨并不是要去贬低特定的群体,让他们受不不平等对待。
此类同性伴侣的教养能力研究,应该关注的是哪些原因导致不同人教养能力存在差异。
藉由这个发现去支持并协助教养能力较差的人群教养孩子,而不是禁止他们收养。
对於教养能力的研究也有个盲点,认为特定群体在某些能力上存在同样的特质。
评估收养人,我们在意的是他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教养能力与资源,
即便这个群体教养能力较差,也不代表这个人群找不出有足够教养能力的人。
即便这个群体教养能力较佳,也不代表这个人群所有人都有足够教养能力。
对於儿童福祉与最佳利益,应该是尽可能让有能力的申请人都能来申请。
因此担心同性伴侣教养能力较差,而拒绝同性伴侣是非常不明智,也剥夺孩子的选择。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这种二种教养有结果上差异的论文请自己去找,
: 也请勿随便说别人是「想睡的人叫不醒」,
: 因为到底谁是如此很难说呢。
: 再重复一次:
: 如果要假定家长的相同性别不会对小孩的教养造成不利的影响,
: 或说,声称家长的性别在教养孩童上不具任何意义,
: 那就应该由支持同性伴侣教养小孩与异性伴侣教养小孩不具任何差异的人负举证责任,
: 但我目前尚未看到坚强有力的论据支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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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uka123ily (118.166.45.184), 08/30/2017 23: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