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Hb68 (sCHb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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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罪到底是什麽? (1)
时间Sun Jul 6 20:17:05 2025
您提的这「评价机制」,基督教伦理学就是在讨论这个的,这领域也有很多着作,因此是
一个复杂的领域,我仅能以一点浅薄的见识,对你提的正当防卫作出一点见解。
※ 引述《qinwhite (白皇后)》之铭言:
: 感谢诸位版友的热心回应
: 我想总结一下看过各位意见以後的心得
: 首先
: 基督教要说人不可能不犯罪、内心有恶意就算没有行为也是犯罪
: 我都可以接受
: 但我觉得这样会有两个问题
: 其一是
: 在基督教的罪之体系中
: 人的行为或心理状态,其瑕疵种类和轻重程度,无法被适当评价
: 所谓适当评价,用世俗刑法的角度讲就是罪责相当原则,或是最後手段性原则
: 因为我相信多数人都和我一样相信
: 有些瑕疵实在太过轻微,根本没有论罪的必要
: 像是因为路不熟,在错误的地方转弯,导致比预定时间晚了五分钟到
: 或者出门忘了带钥匙,回家时只好打电话请锁匠来开锁
: 如果这样的瑕疵也要论罪,生活将会战战兢兢,充满恐惧
: 又,即便是真的对他人有造成侵害的行为
: 在基督教的罪之体系中,也未给予评价上的区分
: 例如,假设我从前公司离职时,干走一只立可白
: 和我把路边小孩掳走、勒索他的家人五百万
: 基督教会给予这两种行为不同的评价吗?
: 目前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回答
: 其二是
: 以我肮脏的世俗心灵,认为有些罪在这个世界上,其实有存在的必要
: 举例而言,大家都听过所谓「善意的谎言」
: 即将临终的A做了一道菜给其家人B吃,问好不好吃
: B虽然觉得很难吃,但是不忍心告诉A,於是告诉A菜很好吃
: 因为B觉得,若是告诉A菜很难吃,A可能会心情低落
: 又如
: A与B相揪去爬山,在杳无人迹的步道,A突然色慾薰心要对B强制性交
: B出於体力上的弱势,又无人可求助,也没有可供反击的石头或树枝
: 出於急迫,无奈之下,B找到微小空隙将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 这个例子在世俗刑法上就是正当防卫
: 世俗之人多不会对B杀A的行为加以非难,因为B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事由
: 在这个紧急、别无选择的当下,世俗国家赋予人动用私人武力扞卫自己权利的权力
: 又如在台北捷运无差别杀人的郑捷,遭处以死刑
: 执行死刑的法警,在开枪射杀郑捷的那一刻,显然也杀了人
: 但是也没有人会认为该法警的行为具可非难性,因为他有依法令执行工作的义务
: 在我看来,无论是善意的谎言、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依法令执行
: 基於以上种种事由的犯罪,在这个社会上都有其必要性
: 因为如果我们不容许基於前述事由的行为,对於社会安定秩序会造成更大的破坏
: 但是这一层评价机制,在基督教里似乎看不到
: 如果有,很期待有人能回应我
: 谢谢
您的例子「A与B一起去爬山,在杳无人迹的步道,A突然色慾薰心要对B强制性交,B出於
急迫之下,找到微小空隙将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在上帝创造的这个人类所生存的社会有其结构或架构,也就是「规范性」、「处境性」以
及「存有性」,分别对应上帝的律法、现实状况以及行动者的心态与动机,在伦理学上也
是依照此结构作出判断的。
「规范性」:上帝的律法明确禁止杀人,但这是指不正当的杀人。但同时也确立「为了阻
止罪恶、保护无辜」的正当武力使用───出埃及记22:2:「人若在遇贼,把贼打了,以
致於死,这人虽然打死人却没有流人血之罪」。B的行为是为了即时阻止极恶的强暴罪行
,这在圣经规范性伦理上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处境性」:A与B爬山地点荒僻,B找不到救援,A是主动侵害,B是受害者,B推落A入山
谷造成死亡并非蓄意某杀,而是意外。此情境极端且危险,B采取的行为不属预谋,而是
出於防卫自己性自主权利之本能,这与蓄意谋杀有本质差异。
「存有性」:B的动机是逃离被性侵,保护身体与尊严,不是出於仇恨、复仇或报复,而
是求生。B的内心动机是自我防卫、非蓄意杀人,那麽B在上帝面前并不被视为有道德罪责
。
从「规范性」、「处境性」以及「存有性」三重视角的伦理学分析,B将A推落山谷不是一
个该被谴责的行动,而是一个在堕落世界中,被罪恶逼迫下不得已的正义反击。虽然死亡
令人遗憾,但B的罪责在上帝与人面前都可说是极微甚或无罪的。
而世界上任何司法机关都是有限且可能犯错的,所建立的法律不必然是以那拥有终极善恶
准则之上帝的律法为依归的,因此世界上任何司法机关都无法做到百分之百公义与尽善尽
美的,尽管它是努力朝着这个目标而不断改革的。
所以若不听从上帝那绝对良善的律法,人根本没有能力知道「罪是什麽」,反而偏行己路
而「绝对自主」,以自己的喜好与考量而自我立法。然而所立之法,虽然因着上帝的在人
内心所安置的道德律,与上帝对世界保守的恩典,使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上帝的道德
律,但绝对无法百分之百正确的反映上帝的道德律,因而世上的法律仍然是残破、失准、
在上帝面前是有罪的。
上帝真正的律法在本质上是爱,例如法律规定不能杀人,其核心是人有不可剥夺的尊严,
这尊严预设了爱,因为爱人如己,所以会极力维护他人的生命权。然而人却扭曲这样不可
杀人的规定,之所以不杀人是因为惧怕刑罚与道德良知的功能而非爱人如己,虽然人类因
着惧怕刑罚与道德良知的功能,对社会的安定起到很大程度上的作用,但上帝赋予人类的
真正律法的核心是爱,并不是因为惧怕刑罚,因此每个人遵守律法的动机在上帝面前都是
扭曲的,因此人无法藉此荣耀上帝,所以人是不可能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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