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wj2 (狮子座的老男人)
看板Civil
标题Re: 技师法修正草案
时间Tue Feb 3 21:57:03 2009
: : # 修正条文第7条第1项第4款:
: : "四、政府机关(构)之执业技师。
: : 依前项第四款方式执业之技师,仅得执行其任职政府机关(构)内之业务。"
: 新增了这一个执业的方式....不过蛮奇怪的~~~
: 在政府机构执业.....那签证费用怎麽算??
: 我的直觉只有想到这大概是水利单位出的馊主意吧~~
: 前几年水利单位就有"签证"委外作业....由公务员设计後
: 拿给会盖章的技师签证....
: 可能是要把这项"福利"收回......
: 不过这个最近几年的政策几乎是走相反的方向....
: 我很怀疑公家机关还有设计能力吗???
: 如果要承担责任....不如自己开业吧....
: 目前很看好这爆笑的修正条文....
水利署在92年弄出了委外签证,设计仍由水利署及所属机关自行设计,
只是责任由技师负责,还不少技师愿意投标,
据小弟了解,签证费率超低,可是一时找不到正确费率
有兴趣者可以自己查,而且技师报每每也还在批评这件事情
据小弟了解除少部分中央机关还在自办设计外,大部分的机关都是委托设计监造
且除少数基层公务员刚离开顾问公司或仍持续办理设计监造工作,
大部分的公务员的设计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可是政策、规范都是这些人订出来的,囧
但是我不认为这是水利机关出的主意,水利署应该没有能力主导这件次才对
不过工程会是高层的机关,且曾经去函水利署说这样的作法是不对的,
但是修法的方向却是朝向水利署的作法,也是奇怪。
至於签证费的部分,之前工程会的立场是不能另外支领签证费
所以水利署虽然为了工程管理费的缘故,还是自办设计监造,但因不能另外支领签证费
造成没有人愿意签证,所以才想出这样的方法规避,现在要改成这样,
如果还是不能支领签证费的话,公务元是不会淌这个浑水的。
况且这样对技师权益影响太大,我想除土木技师公会已大力反对外,
相关技师公会应该也会尽力发挥影响力才对。
: : # 修正条文第8条第1项:
: : "领有技师证书,在该科执业技师指导下具有服务年资二年以上者,经向中央主管机关
: : ^^^^^^^^^^^^^^^^^^
: : 申请发给执业执照後,始得执行业务。"
: : "...执业执照有效期间为六年..."
: 早就要改了....现在四年换证一次....麻烦....
: 我要累积300分的训练分数....每次都码是最後一年才来拼....
: 六年一次就轻松多了~~~(反正也是最後一年才拼)
这条说要改已经好几年了,不知道这次能不能改的成!
: 另外内政部的许可文号是三年一换~~
: 怎麽不一并改一改?
内政部跟工程会是平行单位,且为天下第一部,不会理工程会的!
: 这个执业环境真是恶劣....
这句话超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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