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p90233a (黄金战士跳恰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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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BB_Online板板主 top90233a
时间Sun Sep 5 23:21:45 2010
1F:→ kblddanny:公告文抵触法律 请问以哪条为主呢?? 180.177.9.22 09/03 20:2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700420
一 意义
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对之应科以何种刑罚,预先在法律上予以规定称之为罪行法定主义.刑
法基於罪刑法定主义,其精神可衍出四大原则即
(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则ˋ(二) 禁止类推
适用ˋ(三) 习惯法的禁止ˋ(四) 绝对不定期刑的禁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2902116
法条之所以强调,『拘束人身自由』是基於『罪刑法定』之四大重点(原理原则):
一‧禁止类推适用
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禁止朔及既往
四‧禁止适用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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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kb所提出的论述 我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则 的确是法律的
原则
但违法这些
原则 是否就是
违法违宪 呢?
我看他们是两码子事
举例来说
某些看板会限制 需 上站多少次 或 文章多少篇以上 的使用者 才能发文
真要说起来 也违反了法律的
平等原则
但并没有违法违宪压
第二
宪法指示法律 不朔及既往 是基於
保障信赖保护原则与法安定性原则
也就是让人民相信此时此刻的 合法作为 不会在未来的某个时点被罗织罪状(变成违法)。
在其申诉人累积的这些次数当中
法律的确修改了
刑度 和
甚麽行为是违规的
但注意看修改的法条部分
修改前违规行为
挑衅意味 刻意引战 挑起纷争意图 人身攻击的文字 以俱乐部为单位进行挑衅
里的其一
修改後违规行为
挑衅意味 刻意引战 挑起纷争意图 人身攻击的文字 以俱乐部为单位进行挑衅以及酸文
(皆包含直述以及影射)
里的其一
也就是说
修改前的违规行为 是
包含於 修改的後规行为
又
行为之处罚依行为时之版规(实体从旧),所以说他当时犯的罪,
那条前科永远不会消失。
而
刑度 的改变
则和宪法所保障的精神没有抵触
因此,在计算其前科纪录时 确实是要将其计算在内
且这一切 和法律 甚至是 法律的原则皆无抵触
以上就是我针对申诉的回覆
麻烦站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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