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rgil5566 (魏吉尔)
看板ComGame-Plan
标题[申诉] 不服小组Sub_GOnline小组长BaRanKa判决
时间Thu Nov 19 18:09:48 2020
没选择项目不受理:
5. 看板监督权
7. 特殊事由之板务申诉案
8. 发生於组务板的检举、申诉案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1. 小组长开板权
2. 组规制定权
3. 板主任免权
4. 板务紧急处理权
5. 看板监督权
6. 小组长需回避之申诉案
7. 特殊事由之板务申诉案
8.
发生於组务板的检举、申诉案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不是板务案件申诉到组务板称为发生於组务板的检举,必须是组务板"发生"的事情)
也就是说你的案件有提到任何一般看板的话不受理
申诉人:Vergil5566
被申诉人:ChenDao/BaRanKa
看板/群组:WOW/Sub_GOnline
申诉诉求:
1.原判决申诉人文章劣退部分废弃。
2.上开废弃部分,被申诉人应至ID_Problem板申请取消退文。
申诉内容:
-争点
本案小组长裁定与原判决皆有判决违背法令之重大程序瑕疵,以下分述之:
一、按申诉人Vergil5566在民国(下同)109年11月11日於WOW板发表一篇文章,被申诉人即
WOW板主ChenDao於109年11月14日认定申诉人违反板规四.A散布个人隐私资讯,判决水桶
30天+文章劣退,
然依WOW板规,仅能判处申诉人水桶10天,故申诉人不服,向被申诉人即
Sub_GOnline板小组长BaRanKa申诉,
被申诉人ChenDao亦於审理过程中自行承认其违法不
依照板规判决(证1),依现行WOW板规不得判处申诉人退文及水桶10天以上之处分,惟被申
诉人BaRanKa明知被申诉人ChenDao违法判决,竟於109年11月17日仍维持原判:「水桶日
期一样,但是我对劣退文章比较有点意见(仍维持劣退处分,仅劝告应对初犯较宽容)。」
(证2)。
嗣後经申诉人於该判决下推文声明不服,被申诉人BaRanKa方将水桶天数降为10天,惟未
撤销退文处分,仅於「证1」贴文下留言:「请申诉人务必理解,以上结案,水桶日改
10day」并不再回应申诉人,故申诉人对被申诉人之认事用法诚难甘服,爰依法申诉,以
资救济。
二、次按,参照WOW板规【四.隐私/着作权】A.散布个人隐私资讯者:「以各种方式(包含
签名档、名片档、暗黑分享…等),PO出他人个人资料(本名、手机、ID、e-mail、通讯帐
号、相片…等)未经同意贴出者即属违规(於推文内犯规之情形,视情况砍除该文章)。」
、【罚则】违反板规经检举或板主巡板查证後属实:「初犯水桶10天」。
因WOW板为统一罚则,并未於各条文内有独立罚则,除非该条文有加重事由,然申诉人於
WOW板并未有任何违规纪录或遭受处罚,四.A板规亦无加重事由,
故申诉人应为初犯四.A
,依板规仅能处以水桶10天,然被申诉人ChenDao竟处以累犯之30天水桶+退文,
经小组长
裁决後处以初犯之10天水桶,但维持劣退,上开判决已有违背板规之违法。
三、再按,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对之应科以何种刑罚,均须有明文规定,是为罪刑法定主
义。
钧 群组长亦持此见解:「不过先说明一点,以本站之处罚手段执行处分必须有其明
文规定,即使使用者明显违反某一规定,若未规定此一违规之处理作为,则不应给予禁言
以上之处分,警告或其同等之处分是可以接受的。」。
讵被申诉人等明知依现行板规之明确授权,仅能判处申诉人水桶10天,因WOW板规罚则没
有刑度范围,已明文规定固定惩处天数,亦无板主裁量之余地,然渠等仍执意维持劣退处
分,被申诉人ChenDao竟称:
「…当我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脱离板规行使权力,正常的,
再说一次喔,你说我不依照板规行事,我承认,但是我认为这个决定是合理的,至少我扪
心自问是合理的。」、被申诉人BaRanKa亦称:
「…版主在执行其版务时增加天数或是减
少天数都是可行的。」。
被申诉人等身为板主与小组长,不但有制定板规的立法权,还有执行板规的执法权,竟公
然声称枉法裁判问心无愧,显然本件历次裁判均有重大程序瑕疵。
四、综上所述,恳请 钧群组长撤销原判决,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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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颠沛流离、即使外敌环伺,我相信总有一天我们终将重返吉尔尼斯。」
「然後替我们挚爱的王子复仇,为了吉尔尼斯,也为了葛雷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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