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enjou (爱伦。波波)
看板Comic
标题[文件]转贴-seba抄袭,就是抄袭。
时间Mon Oct 8 11:42:15 2001
[下文转贴自kkcity城邦ISA站台seba版]
作者 seba
未经授权就模仿当红漫画或偶像剧的故事架构来写作,这,就是抄袭。
着作权法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
制版权:
一、 以侵害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二、 明知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陈列或持有或意图营利而
交付者。
三、 输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 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五、 明知系侵害电脑程式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仍作为直接营利之使用者。
请注意第二和第三款。
至於罚则,可以看着作权法第八十八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
法侵害者,连带负 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
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
为其所受损害。
二、 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
以其侵 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
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
增至新台币一百万元。
至於其他跟着作权法有关的案例,可以观看
http://www.moeasmea.gov.tw/html/%E6%B3%95%E4%BB%A4/%E8%91%97%E4%BD%9C%E6%AC%8A%E
6%B3%95.htm#5
或到经济部的网站查询。
惩罚既重,又有损文名,智者不取。为了区区几万块,还半年後才能拿到的稿费,
必须冒偌大风险,名誉金钱双重损害,实在不够聪明。
若是不幸被提起告诉,出版社大可脖子一缩,辩称不知情,作者只好自己受去。
有出版社正在大举寻找不知情的新人写这种抄袭小说,各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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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属於完全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