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mpfan (两个megumi)
标题Re: 法律问题... (fwd)
时间Mon Mar 5 01:50:13 2001
启禀猫妖版大....小的转过来了喵~~ ^^
并把cosplay替换为同人志噜:p
同人志日渐发达,相关的网站&版面亦越来越多
有鉴於同类网站所用资料的重覆时有所见,特贡献一点法律知识,希望能提供给有做网站的
朋友们参考:)
当然了,有非关同人志网站的朋友们也是罗:)
*本文经作者: Hitchcock (极高明而道中庸) from 台大椰林风情 (bbs.ntu.edu.tw)
授权转载,并同意形式上的改写(由Q&A改为说明形式,但不改变原意)
(感谢Hitchcock样^__^)
关於网路着作权的问题
网路上的文章转载,须经原作者同意且需标明出处,这是谁都知道的网路礼节。
但若违反此点,仅是违反网路礼节?或是违法呢?
<情况1>
A在甲网站贴了一篇文章,B未经同意擅自把它转录到乙站,让人误以为B是作者,
而C在B同意下又把他转到丙站,
依着作权法第 65 条明定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而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於同法 44~63 条,
且应依第 65 条第二项一至四款之规定审酌。
则以上情况,B 构成侵害 A 之着作权,
若 C 不知情,则不构成侵害着作权。
<情况2>
承上,若D在A同意下转录该文到丁站,但A并未允许D授权转录。
而E又在D许可下转至戊站,但并未获得A的许可(E知道D不是原作者)
则依着作权法第 37 条第二项规定,被授权人非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
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
因此 D 与 E 皆违法。
<情况3>
同情况1,但「网路」改成一般传媒(报纸,杂志,书籍...)
则同情况 1,传媒亦必须在合理使用范围内,
如着作权法第 49 条规定:
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
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着作。
但其利用仍应审酌其比例,而非全文转录。
<情况4>
同情况2,但「网路」改成一般传媒(报纸,杂志,书籍...)
则亦如前所述,需视是否为合理利用之范围?
以及被授权人不得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再授权。
另以赃物的买受为例:
偷窃者和负责销赃者当然都有罪但若赃物经层层转手,而由不知情的消费者购得,
则依刑法第 349 条第二项,「故买」赃物成立赃物罪。
但故买赃物对於赃物之认识须在授受以前存在,
如在授受以後始知情,则不成立此罪。
也就是说,善意或恶意是本罪成立与否的要件,
不知情的购买者不成立赃物罪,
知情者若推言不知,则有赖证据方法予以证明。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