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cai (燕鸿)
看板Comic
标题Re: [救人唷]关於加工後素材的着作权
时间Thu Jun 14 20:41:08 2001
※ 引述《younglu (Lensterfan)》之铭言:
: ※ 引述《HL (可爱路人趴趴歌帆)》之铭言:
: : (删)
: : 或许是我讲的不清楚。
: : 依照我国目前现行法(请仔细看第二项)
: : 是将这原着作物和衍生着作物的着作权独立视之
: 我知道
: 问题是对衍生着作的认定
: : 换言之,即便是在侵害他人着作权的情况下,予以改作
: : 仍然享有着作权之保护。
: 不见得?
: 各国及公约的规定不太一样,学说见解也不相同
: 就我所知,例如像罗明通的书上就认为非法改作不应保护(见着作权法论,P.209以下)
: 贺德芬老师似乎也认为非法改作并非第六条所指衍生着作
: 但谢铭洋老师则认为可以受到保护
: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务,在第六条的适用上,会考虑到有没有经原作者同意
: 应该是没有记错吧,若有错误,请指正
∵台(84)内着会发字第8401635号
主旨:
<略>
三、又「语文着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
他之语文着作」、「就原着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着作,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
」,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着作内容例示第二项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一项
分别着有明文。是以翻译人未经原着作之着作财产权人之授权而迳予翻译,
不论该原着作是否受我国着作权法之保护,其所翻译之着作(即衍生着作)
如符合上开条文规定者,即属另一独立之着作,翻译人就其所翻译之着作亦
得依着作权法受保护,第三人侵害上述衍生着作之着作权,其权利人自得依
着作权法第六章「权利侵害之救济」及第七章「罚则」之规定为救济。
<略>
∴我国司法实务在第六条的适用上,不论有无经原作者同意,
应该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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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てよ!四つの
イクセルマシンがひとつに成れ!
我が身すでに不退转!
当方に迎击の用意あり!
これが新
イクサーロボ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