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nglu (Lensterfan)
看板Comic
标题Re: [救人唷]关於加工後素材的着作权
时间Fri Jun 15 20:51:59 2001
※ 引述《HL (可爱路人趴趴歌帆)》之铭言:
: ※ 引述《younglu (Lensterfan)》之铭言:
: (恕删)
: 讨论至今,
: 其实,已经涉及太多有关法律讨论,
: 我不认为在这个版上牵涉太多太深入的法律是有必要的。
确实
因为曾经写过着作权跟同人志相关的报告,所以手边有些资料才想讨论的
找判决也不是件轻松的事...
很抱歉贴了无聊的东西,碍了各位的眼
即日起删除
: : 目前就国内而言,很难说哪一种说法才是正确的,而且也尚未形成判例
: : 但若称凡改作一定有独立之着作权,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 请仔细看着作权法第六条第二项。
: 「衍生着作之保护,对原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 换言之,衍生着作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与原着作均为独立着作
: 二着作分别享有其着作权,互不影响。
法条是写得很简单,怎麽解释及适用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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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能有人会觉得无聊
不过,因为个人的兴趣之故,我不觉得学说上的争论是无意义的便是
可以的话,希望这篇能留下,以免被当成是来闹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