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L (可爱路人趴趴歌帆)
看板Comic
标题Re: [救人唷]关於加工後素材的着作权
时间Fri Jun 15 20:03:35 2001
※ 引述《younglu (Lensterfan)》之铭言:
: ※ 引述《mycai (燕鸿)》之铭言:
(恕删)
讨论至今,
其实,已经涉及太多有关法律讨论,
我不认为在这个版上牵涉太多太深入的法律是有必要的。
法律讨论版不觉得是更恰当的版面吗?
综观,
不过就是甲说和乙说的差别罢了。
甲说:有,即便是侵害他人着作,仍享有着作权。
乙说:没有,因为是侵害他人着作,所以不应该享有着作权。
实务上甲说、乙说具有
就这样。
该知道什麽叫做doubtful claim
你是可以主张有着作权,
但是,一旦到了法庭上,法官愿不愿意采纳见解,这就是法官的问题。
: "既经授权"..."即享有着作权"
: 看起来,有"衍生着作经授权所以有着作权"的意思在
: 反面解释则应为"若未经授权则无着作权"
我不认同。
: 目前就国内而言,很难说哪一种说法才是正确的,而且也尚未形成判例
: 但若称凡改作一定有独立之着作权,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请仔细看着作权法第六条第二项。
「衍生着作之保护,对原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换言之,衍生着作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与原着作均为独立着作
二着作分别享有其着作权,互不影响。
: 这个问题对同人作家来说,其实是满重要的.......
: 当然啦,如果是要基於同人创作者的立场,当然是要力主有着作权的吧:P
: 不过司法现实也是不可以忽略,这种知识懂越多越能自我保护
这长串的讨论下来,
差别不就只是在甲说、乙说之间罢了。
我认为,对於同人创作者而言,
太深入的法律研究应该反而是种负荷。
我认为,只要知晓有这两种说法
大概知道一下理由就为以足了
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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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争议问题又不止这一桩
就连实务见解也只是另外标明说是「通说」罢了
又何必执着什麽呢?
更何况,这还是桩没有定论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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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再回了。-_-
无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