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cai (燕鸿)
看板Comic
标题Re: [救人唷]关於加工後素材的着作权
时间Tue Jun 19 01:20:52 2001
※ 引述《HL (可爱路人趴趴歌帆)》之铭言:
: 综观,
: 不过就是甲说和乙说的差别罢了。
: 甲说:有,即便是侵害他人着作,仍享有着作权。
: 乙说:没有,因为是侵害他人着作,所以不应该享有着作权。
: 实务上甲说、乙说具有
: 就这样。
: 该知道什麽叫做doubtful claim
可是这是「甲说」是「中华民国政府」说的,
和不知何人(:p)的「乙说」比起来,
实务上的差别应该不小。
: 你是可以主张有着作权,
: 但是,一旦到了法庭上,法官愿不愿意采纳见解,这就是法官的问题。
至少,依政府解释的见解是有利的多,
只要翻一下着作权相关的判例,
就可以看到法官大多以内政部及经济部的解释做为判决的根据。
: : 目前就国内而言,很难说哪一种说法才是正确的,而且也尚未形成判例
: : 但若称凡改作一定有独立之着作权,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 请仔细看着作权法第六条第二项。
: 「衍生着作之保护,对原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 换言之,衍生着作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与原着作均为独立着作
: 二着作分别享有其着作权,互不影响。
解释令函台(84)内着会发字第8401635号的说法,
直到去年的(八九)智着字第89003641号中仍被引用,
该函就是在说明原着、衍生着作、衍生着作利用间的问题,
不论有无判例,国内对衍生着作保护的问题,
立场该是很明确的。
: 这长串的讨论下来,
: 差别不就只是在甲说、乙说之间罢了。
: 我认为,对於同人创作者而言,
: 太深入的法律研究应该反而是种负荷。
: 我认为,只要知晓有这两种说法
: 大概知道一下理由就为以足了
: 就这样。
我倒是认为不论有几种说法,其理由为何,
只要知道「中华民国政府」的看法也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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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てよ!四つの
イクセルマシンがひとつに成れ!
我が身すでに不退转!
当方に迎击の用意あり!
これが新
イクサーロボ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