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cia (sno)
看板Cross_Life
标题Re: [问题]在台湾,传播地震之类灾害的传言会受到处 …
时间Sun Jan 30 12:05:33 2011
关於法律的处罚,其实台湾的法律是有专门的法在处理乱报地震的,
只是似乎定得不够清楚,或者说真的去执行会有很多人被罚,
所以气象局好像没有真的开罚过。
气象法
第 17 条
全国气象、地震或海象等现象之预报或警报,由中央气象局统一发布。但
军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气象单位,因军事或飞航安全需求对特定
对象所发布,或依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许可发布者,不在此限。
前项预报或警报之种类、内容、发布或解除及传播程序事项之办法,由交
通部定之。
第 18 条
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经中央气象局许可者,得发布气象或海象之预报
。但不得发布警报或灾害性天气之预报。
为前项发布时,应注明发布者之名称全衔或姓名。
第一项发布气象或海象预报之许可条件、许可期间、内容、程序、废止条
件、废止许可及其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19 条
新闻传播机构对中央气象局发布之气象、地震或海象之预报或警报,均应
适时据实广为传播;如有错误,经中央气象局通知後,应立即更正。
第 24 条
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或逾越许可
范围擅自发布气象或海象预报者,中央气象局应命其停止,并限期改善;
其拒不停止或届期不改善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
得按次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许可。
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发布地震、灾害
性天气之预报或气象、地震或海象警报者,中央气象局应命其停止,并限
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届期不改善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其许可。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对警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地震预报报导错误,经中
央气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法律没规定善意或恶意哪个比较严重或哪个有罪,只有说「不准预报」。
另外这法没有刑事责任的描述,就是罚钱而已。
在台湾,乱预报地震引起民众极度不安的可能性相当低,
先前某位用耳鸣预测地震的人也没什麽人理,
而他也没有明确的说出地震的规模、深度、详细位置和确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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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2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