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fulevil (守序邪恶)
看板Cross_Life
标题Re: [问题] 请问强奸罪在大陆一般判多重﹖
时间Mon Feb 7 00:00:09 2011
※ 引述《[email protected] (罗大佑的粉丝)》之铭言:
: 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共规定三款。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
: 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
: 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
: 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
: 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後果的。”
: 【 在 [email protected] (咕~~~~) 的大作中提到: 】
: : 强奸罪在台湾称妨害性自主罪 (听起来很幽雅的罪名)
: : 和大陆的差别在於大陆只保护女性而台湾对於男性也保护
: : 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
关於「(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请问一件犯罪是不是"情节恶劣",是怎麽决定的呢?
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呢?或者能举些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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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考试是测验,不合理的考试是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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