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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台湾为性工作者正名 未来将统称“性交易服务者” (转载)
发信站水木社区 (Sat Apr 23 13:38: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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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iao (Gone with the Wind),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台湾为性工作者正名 未来将统称“性交易服务者”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Apr 23 13:32:12 2011), 站内
中国台湾网4月22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内政部”昨天(21日)邀集全台22个县市政府讨论成人性交易管理原则﹐决定性交易专区仅能设在商业区与游憩区﹐而专区内提供性交易场所须设招牌﹐但严禁拉客与广告行为﹐此外﹐会议中也为性交易工作者正名﹐未来将统称为“性交易服务者”。
据报道﹐台当局“内政部次长”简太郎指出﹐未来各县市政府依权责规划设置性交易专区﹐专区外从事性交易皆属违规﹐娼、嫖双方皆可处三万(新台币﹐下同)以下罚款﹐取消过去卖淫被查获须拘留三天的规定。专区内经营性交易场所者﹐也将有消极资格限制﹐曾触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者﹐不得经营。
报道指出﹐未来专区内提供性交易须设置招牌﹐但无论专区内外﹐都不允许拉客与广告行为﹐违者将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皮条客、应召站等媒合性交易行为﹐如被查获﹐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罚款。此外﹐简太郎指出﹐未来包括性交易广告等﹐不管在专区内外都禁止﹐不过﹐例如手机短信、小贴纸传单等﹐则需看个案内容作认定。(中国台湾网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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