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mu1a0ne (F-1)
看板Cross_Life
标题Re: 台湾政府允许双重国籍麽﹖
时间Wed Apr 27 22:05:27 2011
允许
如果我只回两个字 可恶又伟大的版主肯定又会让我禁言5周以上
所以只好多补几句话
国籍法
第 11 条
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一、生父为外国人,经其生父认领者。
二、父无可考或生父未认领,母为外国人者。
三、为外国人之配偶者。
四、为外国人之养子女者。
五、年满二十岁,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
依前项规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经内政部许可,随同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
第 12 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丧失国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内政部不得为丧失国籍之许可:
一、男子年满十五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义务,尚未服兵役者。但侨居国
外国民,在国外出生且於国内无户籍者或在年满十五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迁
出国外者,不在此限。
二、现役军人。
三、现任中华民国公职者。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第 3 条
役龄男子意图避免徵兵处理,核准出境後,
届期未归,经催告仍未返国,致未能接受徵兵
处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9-1 条
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
违反前项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除经有关机关认有特殊考量必
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
及其他以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
;
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
内政部役政署认定吴尚有中华民国国籍,依法仍须当兵,最晚需明年(2012年)1月14日前
返台入伍,不然36岁前都不得返台
吴珈庆以私立文化大学的学籍申请缓徵至今年6月30日,但日前3月31日文化大学通报他遭
退学,新北市将依徵兵处理规定通知服役,依规定须在4个月内返台,吴珈庆最迟得在7月
14日返台。李忠敬表示,通知服役催告期为6个月,若吴在2012年1月14日前仍未入伍,将
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送请司法机关(通缉)处理。
※ 引述《[email protected] (很老)》之铭言:
: 看新闻说有个台湾运动员转籍大陆﹐台湾称如果明年一月份之前不回台服兵役﹐就会对
其发出通缉令。这是看大陆新闻看到的﹐消息真的假的﹖放弃台湾籍也必须回台服兵役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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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6.49.221
1F:→ saltlake:为啥"36岁前都不得返台"? 04/27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