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sa6666 (丹尼尔)
看板DIP_Academic
标题Re: [转录][讨论] 关於国际法院
时间Mon Jul 26 02:16:13 2010
※ 引述《voglish (我要出头天)》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IA 看板 #1CIjWVBV ]
: 作者: ernie80168 (方方) 看板: IA
: 标题: [讨论] 关於国际法院
: 时间: Sat Jul 24 20:10:03 2010
: 这篇算是回一下对科索沃判决的那篇新闻
: 提供一点点背景介绍
: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简称ICJ)
: 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 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对ICJ性质、资格等等有原则性的规定,
: 详细则规定在「国际法院规约」以及更具体实施规则的国际法院规则当中。
: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的ICJ,主要受理两类案例:
: 一、依照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 二、对包括联大在内的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向其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谘询意见。
: 谘询意见只具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极高的威信。
: 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方?
: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34条:
: 1、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 2、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根据一定程序和条件(联合国宪章第93条2项)
: 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 3、以上两项都不符的话,可以根据安理会决定成为诉讼当事国。
: -->显然,我国要成为诉讼方的话最重要的要件必须成立:取得中共同意。
: 除了符合以上三点条件的国家可以在ICJ进行诉讼之外,
: 联合国大会或是联合国安理会也可以向国际法院声请
: 对国际法的谘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 例:此次科索沃的案件就是大会所提的谘询意见。
: 诉讼的事情为何?
: 当事国提交的案件、国际条约、国际法、领土、
: 各国际事项....等等,有时还会延伸到国际私法领域。
: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38条,适用:
: 1、国际条约或公约 2、国际习惯法 (这两项较重要)
: 3、一般法律原则 4、判例、权威学说 5、公允及善良原则
: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怎麽样才可以审理案件?)
: 1、某国发表声明接受ICJ管辖权(目前全球只有将近60国发表声明)
: =>此点称做强制管辖权
: 2、当事国双方向国际法院提交协定,表示在这个案件上意接受管辖
: 3、透过多边国际条约中的条款,进而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 (例:多国之间的某条约规定若发生争议则交ICJ处理)
: 4、当事国默示同意(例:派人打官司、出庭)
: -->换句话说,在当事国双方均没有接受强制管辖权,
: 或者是仅一方接受强制管辖权的情况下,若当事国任一国不接受
: 该案交由国际法院审理,则国际法院不得接受该案件。或者是该案
: 件内容事项不是在某条约中规定的时候,也不得受理。另外,国际
: 法院的判决也不具强制效力,因为不像国内的法院一样,还有警察
: 等等公权力可以强制执行。
: 另外,前面有提到,ICJ可以针对国际法问题发表谘询意见,
: 不过仅是建议性质,并不是一个「判决」。
: =================
: 以下这一小段新闻出自凤凰网:
: 科索沃原来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当地90%的居民是阿尔巴尼亚族人。
: 1999年科索沃战争之後,该地区一直由联合国托管。2008年2月17日,科
: 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美国和许多其他西方国家随即承认科索沃独立。塞
: 尔维亚和俄罗斯强烈反对科索沃独立,认为此举违反了国际法。
: 同年10月,联大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塞尔维亚
: 提出的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谘询意见的决议草案。
: (原来是塞尔维亚提出的!)
: 日前的裁决结果说明两件事,
: 第一,国际法庭没有做判决,只应联大要求做出的谘询意见,
: 无法律约束力,是否能有惯例的趋向就更加难说。
: 第二,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决定,法律意见归意见,科索沃问题的
: 本质仍是大国间的政治博弈,一个国际法院的裁定不会改变什麽。
: 既然是谘询意见,就意味着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同时ICJ在做出这一意见时,只是说科索沃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
: 「不违背」国际法,但是对科索沃是否拥有独立国家的地位,并没有
: 给出结论。因此尽管有分析认为国际法院的决定会造成世界上其他国
: 家和地区的分裂运动,实际上这个没有所谓的开创先例的意义和力量。
: 国家独立是否能获得国际上的地位,还是要看各国「承认」的状况而定。
: 而这当然是各方势力外交竞逐的结果。
: 目前有69国承认,包括美国和欧盟多数国家。
: 安理会当中俄国及中国皆没有承认。
虽然国际法院谘询意见对於会员国不具拘束力,但并不代表不会产生後续的政治效应。
依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司法机关,专门处理会员国与联合国本身的
法律争端,而法院对於争端所持立场,往往对於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实践,国际法院作成的判决,往往成为联合国日後处理国际争端的重要参考
,至於谘询意见虽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却是法院对於法律争端的权威性解释,联大与安
理会对於法院发表的意见,大多数情况下皆会予以尊重,并作为日後处理相关问题的法
理依据。
回到科索沃片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事件,国际法院虽於谘询意见中认定该行为并未
违反国际法(理由在於科索沃自治议会片面发表独立宣言的行为并未抵触安理会1999年第
1244号决议的目的与宗旨),惟本谘询意见仍未处理有关国家领土完整与民族自决权的
潜在冲突,此固然受限於联大决议请求发表事项的范围,但似乎产生以下问题:
法院是以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未明定科索沃最终地位与达成最终地位之条件为由,认定
该决议通过之目的并非在於解决科索沃最终法律地位与政治前途,而仅明定由联合国科
索沃临时行政团(UNMIK)协助建立一临时行政当局,使科索沃人民能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
享有高度自治,并进行过渡行政管理,同时设立临时民主自治机构并监督其发展。简言
之,第1244号决议通过之目的在於维持科索沃过渡行政管理期间之和平与稳定秩序,但
未处理科索沃於过渡期间届满後之法律地位,故科索沃自治议会於2008年2月17日片面通
过宣言脱离塞国独立并未抵触该决议之目的及宗旨。法院甚至援引安理会第216(1965)号
、第217(1965)号有关南罗德西亚、第541(1983)号有关北赛普勒斯以及第787(1992)有关
Republika Srpska等决议系谴责透过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宗旨以使用武力方式片面宣布
脱离主权国家独立建国,而非片面宣布脱离行为本身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为由,认定国
际法上并未存在片面宣布脱离主权国家独立违背国际法的普遍实践。
法院上述法理似乎可简单解读为: 主权国家内部少数民族片面"宣布"脱离该国独立不违
反国际法,但以"违反宪章所载宗旨使用武力"片面脱离该国则属非法。法院将独立行为
视为一整体过程,将前阶段的"口头或书面宣布"视为合法,而後阶段的"武力使用"视为
非法,此种切割是否合乎逻辑,诚有待商榷。虽然实践上确实发生未经口头或书面宣布
即使用武力片面脱离主权国家的事件,惟大多数情况下,少数民族通常皆先发表声明宣
布独立,再以具体行动实现独立诉求。换言之,国际法院於本案谘询意见的理由等同为
科索沃"片面宣布"脱离塞国独立的行为背书,若再考量科索沃并未采取使用武力之事实
,法院见解实际上已隐含科索沃脱离塞国独立符合国际法的结论。
事实上,本案乃国际法院首次处理有关一国境内少数民族片面宣布脱离主权国家独立是
否合乎国际法的案件,就法律而言,本案确实不应被解读为"先例",惟从国际政治角度
观之,却仍可能成为各区域分离主义运动得以援引与争相仿效的"先例"。倘若今天中国
境内的西藏与新疆、俄罗斯境内的车臣、乔治亚境内的南奥塞提亚、西班牙境内的巴斯
克等都以国际法院本案谘询意见宣布脱离中、俄、乔、西独立具备合法性,国际法院除
回覆"科索沃情势属特殊个案,不具备先例效果"外,似无法针对此类少数民族"片面宣
布"脱离主权国家一事自圆其说。
更严重的问题在於,若国际法院认定上述国家境内少数民族"片面宣布"脱离主权国家独
立不违反国际法,当国际法院针对类似个案皆采取相同立场,监於法院属联合国主要司
法机构,其见解等同联合国本身的法律立场,因此可推得联合国认定"片面宣布"独立合
乎国际法的结论。则当日後若任何少数民族皆以民族自决权为由主张脱离主权国家独立
,一方面势必导致区域内分离主义猖獗,甚至可能埋下各地频繁爆发内战、种族灭绝、
违反人道等严重国际罪行的种子,另一方面也将使分离主义成为本世纪新安全威胁,严
重冲击当前国际关系。
依法理而论,片面宣布独立本质上即已隐含国家领土完整性的破坏。即使同意法院将"口
头或书面宣布"与"使用武力"二者加以区分,并承认前者不违反国际法,若将"国家承认"
因素再放进来探讨,仍然无法解决以下困境: 一方面,美、英等国给予科索沃国家承认
,并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等同公开承认科索沃这块领土已自塞国分离出去;另一方
面,塞尔维亚、中国、俄罗斯等国不给予科索沃国家承认,并认定科索沃片面脱离塞国
已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性,则科索沃目前的国际法地位即妾身未明,沦为可能是国家也可
能不是国家的窘境。再者,美英等国给予科索沃国家承认已直接证实塞尔维亚国家领土
完整遭到破坏,这也将使国际法长久以来建立的习惯规则遭受严重挑战。甚至可以创设
以下新原则: 一国境内少数民族片面宣布脱离该国独立,并获他国承认,即使破坏该国
领土完整性,亦为国际法所允许,纵使其属极端特殊之情况亦然。若此,则将完全颠覆
联大1970年第2625(XXV)号关於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
言决议所揭櫫之基本原则。此时国际法院乃至联合国又因如何自圆其说以符合法律逻辑
及其实践操作,诚属另一难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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