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wayscat (NorthSeven)
看板DPP
标题Re: [讨论] 马英九判决书最後一段
时间Mon Aug 25 10:44:57 2008
我讲坦白话,你的讨论方式真的很令人厌烦
永远都是同一套东西在那边复制贴上,以为一种答案可以回答所有问题
当别人傻的是不是?
※ 引述《YHLYHL (护航?他 马的就是爱涨价)》之铭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铭言:
: 无罪依据:认定马英九於担任台北市市长期间,基於市长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 来之相关函释,由办公室助理人员,按月出具领据列报半数特别费,依会计单位之实务
: 作业程序,直接将款项汇入其薪资帐户,於以领据列报特别费之初,主观上并无萌生为
: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更未施用诈术使会计人员陷於错误,而会计人员亦无陷於
: 错误。
: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铭言:
: : 马没有说他特别费全部都拿来"具名捐款",
: : 他只是说光"具名捐款"这部分就足以证明他特别费已经用完
: : 所以,在判决书上法官会强调无犯行也无犯意
: 所以说:是以无犯行来佐证其无犯意。没有错吧。
所以说,你引了这些东西到底想证明什麽?
随便丢点东西出来还问别人"没有错吧",搞笑乎?
法官到底哪里说了"以无犯行佐证其无犯意"
又或者"以没有不法所得来推论出没有犯意"
你指出来给大家看嘛,这个论点你也鬼扯了十天半个月了,要你举证一下不难吧?
不要闪躲这个问题,回答啊,我看你有多能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4.38.166
1F:推 starcloud:没办法 版主有上线 有推文 不管版140.113.128.195 08/25 10:46
2F:推 Escarra:请楼上说明一下要管什麽? 61.228.198.82 08/25 10:56
3F:→ alwayscat:我也很纳闷....= = 59.114.38.166 08/25 10:57
4F:推 ShieChang:我是觉得这个讨论串已经没有讨论的意义 140.113.95.88 08/25 11:46
5F:→ ShieChang:反正就一个人一直在硬凹,其他人说的 140.113.95.88 08/25 11:46
6F:→ ShieChang:他也不听,继续扭曲别人意思 140.113.95.88 08/25 11:47
7F:推 ShieChang:btw,置底检举区不是说只要推跟人身攻击 140.113.95.88 08/25 12:06
8F:→ ShieChang:无关的就水桶三日,结果勒? 140.113.95.88 08/25 12:06
9F:推 Escarra:不是故意或可解释为检举人身攻击只是用语 61.228.198.82 08/25 12:23
10F:推 Escarra:有误者,向来不会被直接处罚。前例 61.228.198.82 08/25 12:23
11F:推 Escarra:有很多。请自行前往参考。 61.228.198.82 08/25 12:23
12F:推 Escarra:此外 如果觉得没有讨论的意义,请自行停手 61.228.198.82 08/25 12:25
13F:推 Escarra:板主不会介入此种情形。 61.228.198.82 08/25 12:26
14F:→ ShieChang:我又不是要版主管这讨论串orz 140.113.95.88 08/25 12:28
15F:推 Escarra:其实不是针对楼上啦……也有其他人来信… 61.228.198.82 08/25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