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gso (我爱你,你爱我吗?)
看板DPP
标题[讨论] 看来可以引用的法条
时间Thu Oct 30 13:49:59 2008
1.第一百四十九条 R (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
公然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在场助势之人,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首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益
维护国家社会公安与公共秩序
3.行为主体
任何人
首谋:为首计谋而指挥统率聚集群众之人
在场助势之人:既非首谋,亦非下手实施强暴胁迫之人,
而在场呐喊助长声势之人,但尚未达帮助犯之程度者。
4.行为
公然聚众而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之妨害秩序行为
本罪为纯正不作为犯。至於公然聚众之人数,依是否达於足以影响地方
公安之程度为断。
解散命令之间,必须有相当之时间间隔,而非接续不断的发布,且其命令
群众解散之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并让群众能够认识。
5.特殊主观
强暴胁迫之意图:(贵)不以自始具备为必要,中途始生此意图者亦成立本罪
6.法律效果
六月下、拘、三百。首谋,三下。
不过看来也不适合
因为没有举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235.91
1F:推 chihyi1980:打都打下去了还想举不举牌的事..XD 210.64.104.2 10/30 13:50
2F:→ tagso:罪刑法定主义呀...要有确实动手-->伤害罪 59.112.235.91 10/30 13:54
3F:推 Robbit1024:那是刑法第150118.165.217.208 10/30 13:55
4F:→ Robbit1024:你拿149干嘛?118.165.217.208 10/30 13:55
5F:推 kornai:看了起诉书再来打嘴炮 140.119.53.123 10/30 14:02
6F:推 Rigaudon:了起诉书再来打嘴炮吧 118.169.37.80 10/30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