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lman (郁生﹑Neun)
看板Deserts
标题[报导] 让「文化创意」窒息的「产业」政策
时间Sun May 29 14:08:17 2011
转自苦劳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334
2011/05/27 公共论坛
让「文化创意」窒息的「产业」政策
何东洪、郑凯同 (流行乐迷)
责任主编:楼乃洁
知名live house「女巫店」宣布月底结束营业,引发北市府关切;无独有偶,台中「鱼骨」
live house也因罚单问题暂停营业,并於日前举办音乐会号召乐迷为live house发声。乐迷
与网友议论纷纷,许多讨论聚焦在live house和pub的区隔,呼吁政府给原创音乐更多的
空间。但即使live house文化和pub文化具有差异、各有群众且无高下之分,何以live house
文化具有争取更多空间的正当性?这样的论述只会流於文化品味的雅俗之争。
live house的问题主要来自社会与都市发展过程中,由於文化有机发展的不可预期性,产生
文化活动与法律规定间的落差,简单的说就是:
法律的修改跟不上文化发展的脚步。目前
live house业者遇到的问题涵盖消防、噪音、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规定、与税制等层面,
消防和噪音问题业者责无旁贷,且无论登记为何种营业项目都应以安全、不影响地区安宁
为前提;营业执照的部份,根据经济部商业司的公告,已於去年底新增「音乐展演空间业
(live house)」此一营业项目,不须经主管机关(行政院新闻局)许可便能申请登记;
但即使
登记为「音乐展演空间业」,土地的使用仍必须符合各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规则,因此认定live house可以在哪些区域营业的标准成为合法与否的关键。
以女巫店为例,店面所在区域为第三之一种住宅区,根据分区管制,可做为第三种住宅区、
人民团体、文康设施,以及部份附条件使用的土地利用,其中较适合女巫店的项目为附条件
使用的「餐饮业」(可以提供在店内饮酒的服务)。然而一但登记为「餐饮业」,就不能有
乐团演出,依照现行官方认定,只要提供乐团演出,就应归类为「娱乐服务业」,只能在
商业区内营业。
如果有好的公共安全与隔音设施,再加上业者的自律,乐团的演出会让消防更不安全或干扰
邻居安宁吗?音乐演出的形式、规模类型繁多,是否无论何种的售票行为都得在商业区内
进行?这些问题都可以进一步与一般民众和公部门进行对话,但
有无乐团演出成为「合法」
或「违法」的关键?这听起来有点荒谬,却正是法律远落後於文化的事实。
像「女巫店」和「鱼骨」这样的小型演出场地提供了年轻创作者磨链实力、累积人气的机会,
许多演出者都是後起之秀,每场观众人数平均几十人。如果这样的场地搬到商业区,在高额
的租税负担下,节目规划趋於将本逐利(比如提高演出的门槛、降低节目的开放性),不但
间接扼杀年轻人的创造力,青年文化也相形单调。不同的live house基於不同的经营方式与
地域性,形成多元文化,成为在地的流行音乐据点,政府不重视文化的日常性培植,却大兴
土木盖流行音乐中心,实为本末倒置。如果
无视文化地景、地域特色与店家共同形成的文化
连结,要求店家搬迁至文化氛围迥异的地点,文化还会从人工培养皿中长出来吗?建成圆环
的小吃文化被台北市政府改建计画所终结的例子不是还历历在目?
在北市府关切下,女巫店不打烊了,其他live house能否循此例解决适法性问题,才是此
个案所凸显的重要性。几年前,在乐迷与乐团的努力下,终於形成舆论压力,推动政府新增
「音乐展演空间业」的商业登记项目,新增该项目的法源,正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如今「鱼骨」在遇到同样的问题後,积极展开乐迷和乐团的串联,对台中文化空间的想像
集思广益。这些才是推动文化进步的实力,既然公部门有诚意带动文化创意产业,就应该把
只做一半的事做完,在土地分区使用与税制上修法、松绑。所谓「文化创意产业」的基层对
公部门的补助没有幻想,但请政府不要挡我们自己走出来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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