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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健康食品管理法」是紧箍咒还是护身符!?
时间Thu Oct 24 18:39:04 2002
「健康食品管理法」是紧箍咒还是护身符!?
卫生署提四大修正方向
本文由《直销世纪杂志118期10月号》提供
「健康食品管理法」自1999年8月3日正式施行以来,至今正好满3年,施行初期,
造成一向以保健食品为销售大宗的传销产业,在保健食品方面业绩滑落,并且截
至目前,业内通过认证的产品亦屈指可数,似乎也没有因为通过「认证」,而获
得所谓「政府背书」的利基;目前,卫生署已着手进行修法动作,针对於此,直
销世纪杂志与中华民国直销协会特於2002年9月16日在台北福华大饭店举办「健康
食品管理法现况与发展座谈会」,期望透过座谈会方式,强化业者与主管单位的
互动。
文/陈美玲
与会贵宾卫生署食品卫生处第二科科长沈汉光表示,「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3年
以来,健康食品查验登记作业共有58件,其中核发许可的有26件,初审需要补件
的6件,审议补件的17件,厂商撤回的有9件;通过许可的产品保健功效,以肠道
健康占12件,调解血脂6件,免疫调节5件,护肝功能1件,骨质保健1件,牙齿保
健1件。
业者意见反映实际现况针对如此低的数据显示,吉好康总经理白金龙以及协理张
美香均表示,健康食品占多数传销公司产品中大部分的营业额,他们对「健康食
品管理法」看法在:第一,门槛过高,不知标准在哪里,总有不得其门而入的感
觉,第二、手续是否可以简化?曾有送件很久,但是经过2~3个月才通知补件,这
样冗长的等待时间,对於业者造成的困扰实在不小。
对於「门槛太高」这样的问题,沈汉光与台湾保健食品学会理事长江文章一致认
为,与国外制度相比,
台湾的现行制度已是低门槛的标准,业者一再提出门槛太
高的意见,却总是无法将门槛高在哪里的情形以具体的事实陈述,现在是个数字
说话的时代,只要有了实验後的科学数据,一切就让数字去说话。
如新集团总裁特别助理刘叔廷对於减肥食品的部分提出意见,他表示,现在减肥
除了藉助药物及食品之外,还有特殊营养食品,也就是所谓的营养代餐,在代餐
方面,政府及专家有什麽看法?而减肥药品及食品又应该如何做区分?
沈汉光表示,政府并没有预设立场,而且减肥不等於减重,主管单位也在研究高
纤食品对於减重是否适合,注重在其保健效果。江文章则表示,在台湾目前有功
效评估小组订定规则,然後给予「正面辅导」,
减肥还是经由食品所摄取的营养
成分较无副作用,但又必须考虑到功效问题,在这个部分就可能与药品重叠,所
以仍需要做区分。
‧
疗效的定义不清
崇贤机构百内尔公司总经理陈尚政表示,当还没有「健康食品管理法」时,在食
品卫生管理法中就已经有规范的部分了,所以应该是要「废法」而非修法,若只
是为修法而修法,没有实际的规定条文,也会与实际现况脱节。
陈尚政认为,疗效的定义不清,总觉得这之中的界线并不明确,传销事业的行销
中,
在推荐产品时,必须有所谓的效果,才能达到行销业绩,而这
到底是疗效还
是健康食品的功效,仍定义不清;药食本同源,神农也曾嚐百草,要论食品与药
品、保健功效与疗效,如果不是专家学者或医疗单位,都很难界定吧!若只是富
含人体健康所需要的功效,就应该回归到营养素的定义,让药食之间的模糊地带
得以厘清。
沈汉光表示,
疗效与保健功效的差距为何?其实目前每个国家的方法都因国情不
同而有差别。而在营养素方面也一样,目前日本约有300种,大陆约有31种,而台
湾部份已公告的有25种(维生素15种、矿物质5种),各国的进度都不一样。
目前卫
生署有专门成立委员会来判定广告中的宣传文字是否触及疗效,医得好和医疗效
能是两回事。江文章则认为,业者要政府规格背书审查,当然做不出来,难道还
要帮业者开发产品吗?
食品的成分太复杂,无法公告,但可以请业者以提供名单
规格的方式,再请卫生署审查,若通过即公告。
另外,陈尚政又提出关於食品目前营养标示的部分,既然已标示了热量、蛋白质、
脂肪、矿物质……等等营养资料,为何不乾脆多标示一点营养资讯,把健康食品
的部分也一并标示在上面?
沈汉光说,在食品标示这些资讯,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到底吃下去了什麽,与健
康食品管理法的立意并不同。另外仍希望朝大家可以接受的评估方法去区分药品
与食品,任何问题都可以再持续提出来修正。
‧
现行法规施行困境
为何呈现如此「低」的认证率,沈汉光指出,当厂商送件第一关审核通过後,即
送交审议委员会评估产品的安全、功效,对於产品评估的做法,整个委员会是采
共识决而非多数决;再者,於目前申办送件中,卫生署站在辅导申请者的立场,
对於申请案件多以「补件」处理几无「退件」,除非是厂商主动撤回。
他更表示,这次修法中所遇到的困境,在於1.法律与民众之认知有差距,这一点
业者亦反映在行销时多有困难,在
面对民众询问产品疗效时,多不能正面回应,
只能使用不触法的字眼广告,但如此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2.单独立法也导致
了法律架构的复杂化;3.立法原意在让健康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效能与独特的地
位,但却未充分地表达於文字中;4.对於
健康食品的定义也不甚清楚;5.既要强
调科学证据又要求一切从宽认定,多有矛盾之处;6.保健功效的认知和国际规范
有差距;7.
最低标准还未建立共识,而且叙述的文字也多有争议;8.另外若违反
「健康食品管理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如此过重的罚则也是目前的困境之一。
‧
修法方案优劣分析
参酌各方意见,目前卫生署将朝四个方向着手修法:
1.
依个案办理查验登记:整个大架构不变,仅修正文字及调整罚则的部份。
优点:适用的范围及规范对象将较明确,因维持原法架构,原立法者认同度较高。
缺点:名词定义与审查要件相混,法律适用仍困难;因其强制性许可的制度,将
导致庞大的行政资源成本,且业者也要依个案进行科学性评估试验,成本
将大幅提昇。
2.
个案及基准均需查验登记:架构会略为调整,罚则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
优点:可免除定义、审查要件的混淆,业者也得依规定基准申请许可,可降低功
效评估方面的成本,同时罚则均衡,也符合立法比例原则,也减少执法困
扰。
缺点:主管单位需要大量行政资源,以执行全面强制性许可制度,而且规格基准
的建立也需要时间。
3.
采双轨制管理:架构调整,也开放双轨制度,罚则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
优点:业者可自行决定产品是否要送审,同时政府也可减少行政资源的耗费,虽
然罚则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但仍有吓阻力量,这样的方式也比较符合国
际潮流。
缺点:规格基准的仍需要时间建立,市场竞争的结果仍可能走向上市前许可制。
4.
美式管理:架构调整,罚则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
优点:可免除上市前产品审查的行政资源,罚则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同样具吓
阻力量,较为自主管理的方式。
缺点:对於已审核上市的产品善後恐有争议,且原立法者的认同度较低。.....
有关大陆、日本保健食品管理与发展现况,请详阅「直销世纪杂志118期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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