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callsoft (轻声细语)
看板DirectSales
标题Re: [问题] 贺宝芙的退货疑问?
时间Fri Jul 6 11:35:20 2007
可参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变质多层次传销之禁止)
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於介绍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
第二十三条之一(多层次传销参加人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多层次
传销事业应於契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
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 加入时给付之费
用。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於
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前项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二十三条之二(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终止契约)
参加人於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後,仍得随时以书 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
画或组织。
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
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
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第二十三条之三(多层次传销事业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之限制)
参加人依前二条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
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前二条关於商品之规定,於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二十三条之四(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有关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签证并对外揭露、对参加人
应告知之事项、参加契约内容、参加人权益保障、重大影响参加人权益之禁止行为及对参
加人之管理义务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引述《hihong2004 (逃避的熊猫)》之铭言:
: 妹妹一年多前跟着朋友经营贺宝芙
: 进了许多产品,也升了督导
: 但是後来因为一些因素而不再经营了
: 她进的一些产品还有剩很多
: 可以退吗?
: 有些产品似乎後来有改版了
: 但还没有过期
: 这些可以退吗?
: 烦请版上贺宝芙解答一下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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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17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