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moSapiens (尼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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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纯裕乐活因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事件
时间Mon Sep 30 23:58:44 2013
算是之前有名事件的衍伸吧?
原文连结:
http://ppt.cc/P-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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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决 定 书
诉愿人:纯裕乐活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张志源君
诉愿人因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101182号处分,
提起诉愿,本院决定如下:
主 文
诉愿驳回。
事 实
原处分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检举调查结果,以诉愿人从事多层次传销,变更销售商品
品项,未於实施前向该会报备;未於主要营业所备置法定书面资料;未成年参加人参加契
约未附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违反依据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4所订定之多层次传销管理
办法第7条第1项、第22条第1项及修正前同办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乃依公平交易法第42条
第3项及第41条第1项前段规定,以101年12月4日公处字第101182号处分书命其自处分书送
达之次日起,应立即停止前项违法行为,并处诉愿人罚锾新台币(下同)50万元。
诉愿人不服,以(一)因他事业无预警结束营业,其为接收会员而仓促成立,虽疏未审
查所接收会员资料而有未成年参加人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书情形,惟并无收费情形,自开
始营业後所加入未成年会员,均已取得其父母同意。(二)其为创业初期,经验不足,原
处分机关於101年7月16日临时实施业务检查,因相关资料锁於柜中,行政主管未在现场而
无法提供,并非未齐备资料,已约定由代表人事後到该会提供,惟因与原处分机关人员沟
通不良,致多次补件始符合要求,该部分迳予罚锾15万元,实属冤枉。(三)因员工不熟
悉电脑报备商品程序,误认已完成报备,该员工已离职,实属人为疏失。况资金有限,无
力支付高额罚款,原处分机关处罚锾前宜先辅导,倘检举人不满,亦愿全额退费云云,提
起诉愿。
理 由
按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4规定「有关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财务报表应经
会计师签证并对外揭露、对参加人应告知之事项、参加契约内容、参加人权益保障、重大
影响参加人权益之禁止行为及对参加人之管理义务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之。」第41条第1项前段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於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千5百万元以下罚锾;…
…。」第42条第3项规定「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23条之4所定之管理办法者,依第41条规
定处分。」
次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於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
前,应备齐及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七、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品项
、价格、单位成本、用途、来源及其有关事项。……」第7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
报备资料所载内容,除第5条第1项第7款之单位成本外,如有变更,应於实施前报备。…
…」第22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主要营业所备置下列书面资料,按月记载其
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发展状况:一、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二、参加人总人数、当
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三、参加人之姓名或名称、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
、地址、联络电话及主要分布地区。四、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五、销售商品或
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六、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七
、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修正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6条
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未成年人为参加人者,应事先取得该参加人法定代理人
之书面同意,并附於参加契约。」
本件原处分机关处分意旨如下:
(一)诉愿人於原处分机关101 年7 月16 日业务检查前报备之商品计有水果精华、胶原
蛋白、复合活性酵素粉、复合蔬果纤活素4 项,惟当日业务检查查获诉愿人另有推广销售
沐浴乳,迟至同年7 月18 日始报备,是诉愿人变更商品品项,未於实施前报备,违反多
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规定。
(二)依诉愿人提供之书面参加契约,
查获多位未成年参加人之契约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
书,且经坦承疏失,是诉愿人与未成年参加人签订参加契约未附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
违反修正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6条第1项规定。纵於事後改正,并无法阻却违法事实
之认定。
(三)诉愿人於原处分机关101年7月16日业务检查时未依规定於主要营业所备齐应备置之
书面资料,嗣於同年7月19日、8月13日多次陆续补正,至同年9月10日始完整备齐,违反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规定。有沐浴乳报备前购买者清单、产品首购单、经销
商入会申请书、经其代表人自行标示未成年参加者之会员名单、未成年参加未具法定代理
人同意书明细表及101年11月20日陈述意见等影本资料可稽。经审酌其违法行为之动机、
目的、预期不当利益、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持续期间、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
、事业规模、经营状况及其市场地位、违法类型曾否经中央主管机关导正或警示、以往违
法类型、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後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态度等因素,依公平交
易法第42条第3项及第41条第1项前段规定,分别就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规
定处罚锾5万元、第22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15万元、修正前同办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
30万元,合计处罚锾50万元,经核并无不妥。
又原处分机关公法字第1021560060号诉愿答辩书及该会代表於本院诉愿审议委员会102
年5月8日102年度第17次会议时补充说明,意旨如下:
(一)
诉愿人到该会表示系为使洁心乐活国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心乐活公司
,曾多次被检举招募未成年、在学且未获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之参加人,於调查後办理撤
销报备及解散公司登记)之经销商能顺利继续经营,利用平行转移承接过去旧会员,由上
线参加人提供数百份资料先行取得诉愿人之经营资格,惟该会101年7月16日业务检查时未
提供任何资料,嗣到会提供资料凌乱,随机抽检即发现有9份未成年参加人参加契约未附
法定代理人同意书情形,况诉愿人
负责人张君源自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即因招募
在校学生为参加人而引发舆论,嗣加入洁心乐活公司及设立诉愿人传销计画或组织,显明
知招募未成年参加人应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却屡有违规情事,经该会考量多
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6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立法意旨,此部分裁处罚锾30万元,无违比
例原则。
(二)依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及第23条规定,已明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主
要营业备齐之书面资料项目,以备原处分机关随时派员检查,该会派员实地业务检查之查
核事项亦不脱前揭办法第22条第1项第7款之法定内容,尚不得以系临时性检查、主管不在
及锁在柜子等由拒絶提供,且依卷附检查纪录影本,诉愿人应备齐於主要营业所之书面资
料连补2次(7月19日、8月13日),每次均已注记所缺资料,拖延近两个月至101年9月10
日始完备提供,诉称原已齐备资料、原处分机关人员未明白告知应提供项目云云,显事後
卸责之词,所诉核不足采,原处分应予维持。
据上论结,本件诉愿为无理由,爰依诉愿法第79条第1项决定如主文。
诉愿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德 新
委员 王 俊 夫
委员 苏 永 富
委员 林 昱 梅
委员 林 秀 莲
委员 张 文 郁
委员 姚 思 远
委员 陈 清 秀
委员 林 明 锵
委员 萧 长 瑞
中 华 民 国 102 年 5 月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得於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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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沸沸扬扬的事,想必大家都还印象深刻。
帮大家复习一下:
http://ppt.cc/U6A7
改名後又被苹果逮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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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来每换一次名字就变得低调一点,不过本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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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查的到的资料看起来是这样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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